保監發〔2018〕6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等攻堅戰。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強化保險機構責任意識,支持保險機構更加安全高效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積極支持依法合規開展投資
保險機構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優勢,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類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長期資金支持。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法律和規定,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保險機構投資業務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任何方式的擔保。
二、妥善配合存量債務風險處置
保險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涉及地方債務的存量投資業務,逐筆排查是否合法合規。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整改,依法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屬于合法合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存續期風險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工作組織協調,結合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進展,及時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險機構的相關融資擔保信息,積極支持保險機構妥善開展存量債務風險處置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相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書面報告財政部,抄送中國保監會。
三、切實規范投資融資平臺公司行為
保險機構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債權投資的,應當對投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出具專項法律意見。融資平臺公司作為融資主體的,其自有現金流應當覆蓋全部應還債務本息,并向保險機構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于地方政府債務。投資項目為公益性項目的,應當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且融資主體和擔保主體不得同為融資平臺公司。還款來源涉及財政性資金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并進一步綜合區域經濟和財政實力、擬投項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評估地方政府的財政可承受力,審慎開展投資。保險機構要將融資平臺公司視同一般國有企業,根據項目情況而不是政府信用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嚴格實施市場化融資。
地方各級政府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和要求,全面推進地方政府預決算、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以及各類舉債融資行為的信息公開,保障保險機構等主體知情權,回應社會關切。規范融資平臺公司融資信息披露,嚴禁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
四、審慎合規開展創新業務
保險機構開展保險私募基金、股權投資計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保險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要遵循審慎合規原則,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支付固定投資回報或約定到期、強制贖回投資本金等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不得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鼓勵地方政府和保險機構規范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堅決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險機構等社會資本名義,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上新項目、鋪新攤子。
五、著力強化行業風險管理
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切實發揮行業平臺作用,在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注冊、登記相關工作中,依法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地方債務風險的監測,嚴格查驗投資合規性。同時,加快探索建立行業性的區域信用風險評估框架,逐步健全行業性風險預警機制,及時向保險機構提示風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快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統計監測涉及保險機構的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的債權投資情況,加強信息共享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支持保險機構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六、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責任
保險機構作為保險資金運用主體,要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責任。保險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并依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要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其未盡責履職,或出具的報告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財政部 中國保監會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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