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財險〔2017〕271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精算監管制度,充分發揮總精算師在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促進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將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實施總精算師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全面實施總精算師制度,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辦法》和本通知中對總精算師的相關規定。
二、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已經聘任總精算師的,不得取消該職位;聘任精算責任人的,最遲應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總精算師,若精算責任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應立即聘任總精算師;本通知發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應聘任總精算師。
三、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聘任總精算師,應報中國保監會進行任職資格核準。財產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具備財產保險方向精算師資格,專營財產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具備財產保險方向精算師資格,專營人身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具備人身保險方向精算師資格,經營財產再保險業務和人身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的精算師資格不限方向。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2010年7月8日發布的《關于加強非壽險精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58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