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6〕7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支持保險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健全公司價值發現機制,拓寬市場化資本補充渠道,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鼓勵掛牌保險公司采取做市方式或競價方式進行掛牌股份轉讓。
二、保險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審慎監管指標,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保險公司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掛牌前,需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四、保險公司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需在發行前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保險公司應當在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變更注冊資本和修改章程的行政許可申請。
五、保險公司根據本通知第三、四條規定,申請中國保監會出具監管意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方案應明確掛牌或發行后股份轉讓的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中還應明確擬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
(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后的股權結構變化情況;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投資人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有掛牌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投資人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以協議方式受讓掛牌保險公司股份不足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以做市方式或競價方式受讓掛牌保險公司股份不足5%的,參照上市保險公司監管要求,不再履行備案手續。
八、投資人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投資掛牌保險公司股份,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保險公司選擇協議方式掛牌的,投資人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非上市保險公司股東資格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選擇做市方式或競價方式掛牌的,投資人資格參照適用上市保險公司監管要求,允許自然人等合格投資者投資掛牌保險公司股份。
九、本通知第七、八條所稱做市,是指由證券公司擔任做市商的做市交易方式。
十、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