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2015年2月,保監會發布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以下簡稱償二代),保險業進入償二代過渡期。根據過渡期試運行情況,經國務院同意,保監會決定正式實施償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第17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償二代17項監管規則的實施要求
(一)關于定量資本要求。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償二代監管規則1號-9號的要求評估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算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并開展壓力測試。
1.關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二十二條所得稅準備的確認和計量標準,明確如下:
保險公司成立以來任意連續三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的,應當確認所得稅準備;只有當充分的證據顯示其應納稅所得額持續為正的趨勢發生根本性、長期性的逆轉,方可終止確認所得稅準備。
所得稅準備以財務報表壽險合同負債的剩余邊際金額的10%作為其認可價值。
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3號:壽險合同負債評估》第十九條關于壽險合同負債計量所采用的折現率曲線的具體參數見附件1。
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五章關于保險公司計量巨災風險最低資本所采用的情景損失因子表和最低資本計算模板見附件2。
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十六條關于人身保險公司計量利率風險最低資本所采用的基礎情景和不利情景見附件3。
5.《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關于境內再保險分入人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基礎因子由保監會每季度發布。
6.《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壓力測試》第三章關于保險公司的必測壓力情景見附件4。
(二)關于定性監管要求。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償二代監管規則第10號-第12號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身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各類風險的識別、評估與管理。保監會通過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IRR)、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SARMRA)、監管分析與檢查等工具,對保險公司風險進行定性監管。
1.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保監會自2016年1季度起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關于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的具體評價標準和組織實施,保監會將另行發文通知。
2.保監會將于2016年4-10月組織各保監局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的監管評估。保險公司應當自2016年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計量控制風險最低資本,前3個季度不計量控制風險最低資本。
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2號:流動性風險》中現金流壓力測試和流動性覆蓋率計算所采用的不利情景見附件5。
(三)關于市場約束機制。
1.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要求,每季度通過官方網站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承保、投標、增資、股權變更、債券發行等日常活動中,向保險消費者、股東、債權人等相關方說明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等信息。
2.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4號:償付能力信息交流》,保監會將定期發布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信息,逐步建立與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股東、信用評級機構、行業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相關方之間的持續、雙向、互動的償付能力信息交流機制,強化償二代市場約束機制。
3.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主動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并公開披露評級結果。保險公司聘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5號:保險公司信用評級》有關要求,并向保監會書面報告。
(四)關于保險集團。
保險集團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7號:保險集團》的要求,評估整個集團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算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斷完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二、償二代償付能力報告編報
自2016年1季度起,保險公司應當編報償二代償付能力報告,不再按照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以下簡稱償一代)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一)編報范圍。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應當按照償二代監管規則編制償付能力報告,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不編制償付能力報告。
(二)報送時間。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壓力測試》《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6號:償付能力報告》的要求,于每季度結束后12日內報送上一季度的償付能力季度快報,每季度結束后25日內報送上一季度的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審計報告,每年5月31日前報送經獨立第三方機構審核的壓力測試報告。
保險集團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7號:保險集團》的要求,每年5月31日前報送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每年9月15日前報送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三)報送方式。
1.紙質報告一份。
2.通過保監會償二代監管信息系統報送上述報告的電子文本,具體報送要求另行通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壓力測試報告的EXCEL樣表分別見附件6、附件7。
三、對保險公司的實施要求
(一)強化組織保障。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償二代的實施承擔最終責任,管理層具體負責償二代實施的組織工作。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二代過渡期試運行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牽頭,財務、精算、風險管理、投資、業務和信息技術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償二代實施領導小組,負責推進償二代實施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與權限,建立相關的業績考核評價機制,共同推動公司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三)健全內控流程。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管理、評估、報告和披露等內控流程,明確公司內部償付能力管理要求,準確評估公司償付能力狀況,依法合規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按時披露償付能力相關信息,確保將償二代的各項要求落到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償付能力相關的信息系統,將償二代的監管要求和內控流程固化到信息系統中,提高償付能力管理、評估、報告和披露的自動化水平,提升償付能力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四、新舊政策銜接
(一)與過渡期的銜接。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關于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財會〔2015〕15號)的要求,報送2015年4季度償二代償付能力報告和2015年償二代壓力測試報告;保險集團應當報送2015年償二代年度償付能力報告。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決定上述報告是否經審計或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審核。
(二)與償一代的銜接。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償一代的要求,報送2015年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不需編報償一代下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報告。
償一代下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問題解答、《關于編報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7〕15號)、《關于編報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12號)、《關于編報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5號)、《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120號)、《關于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1〕3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廢止。
各公司在償二代實施過程中如有政策理解和報告編制等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反映。
附件:1.壽險合同負債評估的折現率曲線
2.巨災風險情景損失因子表和最低資本計算模板
3.人身保險公司利率風險基礎情景和不利情景曲線生成器
4.壓力測試必測壓力情景
5.現金流壓力測試和流動性覆蓋率的不利情景
6.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EXCEL樣表
7.保險公司壓力測試報告EXCEL樣表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