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11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提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簡稱GICIF)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現印發給你們,并將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是保險機構開展合規經營,保障保險資金安全的重要基礎。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應用指引要求,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年度外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進行專項審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三、第三方審計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應用指引要求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審計業務,并接受中國保監會對該審計業務的質詢和檢查。第三方審計機構應當恪守審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保險行業相關協會業務規范。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市場和監管需要,豐富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體系和標準,加強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第三方審計作用,將審計結果作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要件、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審慎性條件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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