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改〔2015〕9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提高監管效率,我會將保險公司治理報告、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內部控制報告和薪酬管理報告進行了整合,形成了統一的《保險公司治理報告范本》。現將有關報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報送主體和報送時間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
二、報送方式
各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保險公司使用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報送文件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70號)的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公司治理報告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報告應單獨行文,不得與其他報告合并報送。
三、報告編制
1.各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所附《保險公司治理報告范本》(電子版可在中國保監會網站下載)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公司治理報告。不得漏填、錯填,不得增加、刪減及更改范本格式和內容。
2.公司應根據監管要求,認真開展公司治理情況自查,并根據自查結果如實對公司治理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公司自我評價情況將作為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依據。
3.公司治理報告由董事長牽頭負責起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中國保監會。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報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公司應將獨立董事意見一并報送。在董事會審議之前,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應對《保險公司治理報告范本》中的第二部分激勵約束機制內容進行審議,審計委員會應對《保險公司治理報告范本》中的第三部分內部控制評估內容和第四部分內部審計內容進行審議。
4.截至上一年度末,開業時間不足3個月的新設公司,可以不用報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
四、相關要求
1.各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公司治理報告編制和報送工作,確保報告內容真實性和報送及時性。
2.公司董事長應當加強督導,董事會秘書和審計責任人應當切實負責,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公司治理報告。對于公司治理報告內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以及不能按時報送報告的公司,我會將對其采取監管談話或下發監管函等措施,并相應扣減公司治理監管評價得分。
3.本通知施行后,各保險公司無需再按照《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保監發〔2007〕26號)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五十五條以及《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保監發〔2012〕63號)第二十七條的要求,報送《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報告》《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和《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報告》。中國保監會2012年2月10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險公司治理報告〉報送工作的通知》(保監發改〔2012〕124號)同時廢止。
4.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險公司治理報告范本
中國保監會
2015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