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44號
各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防范再保險經營風險,現就加強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應遵循合規、誠信、公允的原則。
二、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并做好相關信息統計工作。
三、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30日內,將當年累計至該季度的《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統計表1-比例再保險》和《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統計表2-非比例再保險》(詳見附件)通過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正式公文)報送至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于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4〕19號)和《關于啟用中國保監會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登記系統的通知》(保監廳函〔2010〕579號)同時廢止。
附件:1.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統計表1-比例再保險
2.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統計表2-非比例再保險
中國保監會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