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4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責任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4月10日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
第2號:風險責任人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責任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風險責任人,是指按照《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的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
第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下列資金運用活動,應當公開披露風險責任人的相關信息:
(一)備案投資能力;
(二)轉移投資能力;
(三)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四)開展境外投資;
(五)變更風險責任人;
(六)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確定其他風險責任人。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一)風險責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二)公司確定風險責任人的文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風險責任人符合監管要求的承諾函;
(四)風險責任人簽署的職責知曉函;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資金運用活動需要確定風險責任人的,應當在提交相關書面報告的同時,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相關信息。
第六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風險責任人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七條 保險公司已經確定的風險責任人,保險公司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指定信息平臺披露相關信息。
第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生本準則有關情形,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有關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司名稱]關于[投資業務]風險責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2.[公司名稱]關于報送[投資業務]風險責任人的報告
3.承諾函
4.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職責知曉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