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28號
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為了進一步規范再保險信用風險管理,加強對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實現再保險市場健康協調發展,中國保監會決定建立再保險登記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再保險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險人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包括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再保險共同體、勞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類型保險機構(以下統稱保險機構)。
本通知所稱再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再保險分出公司利益、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二、適用范圍
(一)所有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注冊的分出公司開展再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參與中國境內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均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中國保監會建立的再保險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二)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及經其授權的分支機構作為一個用戶,由其總公司統一注冊并登記。
中國境外的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及參與中國境內再保險業務的每一個分支機構均應單獨注冊并登記信息。
勞合社及其參與中國境內再保險業務的每一個辛迪加均應單獨注冊并登記信息。
再保險共同體作為一個用戶,注冊并登記信息。
中國境內僅分出、不分入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可只注冊,不需登記信息。
三、登記管理
(一)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注冊申請后,獲得用戶名和初始密碼,注冊后在登記系統登記信息。
(二)中國境外的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在注冊前,需由中國境內已在登記系統注冊的保險機構或再保險經紀人向中國保監會引薦,并在登記系統上傳《引薦函》(格式見附件)。
引薦機構應與被引薦機構已有再保險合作,或者即將開展再保險合作。
被引薦機構可自行選擇一家引薦機構。境外被引薦機構如果在境內有關聯企業的,應由關聯企業進行引薦。
每次引薦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被引薦機構可選擇原引薦機構繼續引薦,也可重新選擇引薦機構。
(三)根據引薦機構的申請,登記系統向被引薦機構預留的郵箱自動發送注冊賬戶和初始密碼。被引薦機構應在收到登記系統注冊郵件15日內在登記系統注冊。超過注冊有效期,賬戶和密碼將自動失效。
(四)中國境內注冊用戶遺失密碼,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密碼重置申請;中國境外注冊用戶遺失密碼,應由引薦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密碼重置申請。
(五)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的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經登記系統審核通過后,成為有效的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并在有效清單中列明,有效期為三個月。
超過有效期未更新信息或引薦函過期的,登記系統自動將其從有效清單中剔除,直至其更新信息或重新獲得引薦并審核通過后恢復有效狀態。超過有效期截止日三個月仍未更新信息或仍未獲得重新引薦的,需按照新用戶重新申請注冊。
四、審核標準
(一)再保險接受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1.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評級應不低于A-;
(2)A.M. Best評級應不低于A-;
(3)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于A3;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A-。
合約再保險業務的其他再保險接受人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評級應不低于BBB;
(2)A.M. Best評級應不低于B++;
(3)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于Baa;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BBB。
2.再保險接受人的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之和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并且當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為非專業再保險機構時,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之和不得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應當符合其注冊地監管當局的要求。
4.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起期前的兩個會計年度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如再保險接受人為分支機構,則其總公司應符合上述有關要求。
專業再保險機構成立四年內,可不受第1項限制。中國核保險共同體、中國農業保險再保險共同體或成員公司、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保險組織,及保險機構通過上述組織開展相關業務時,可不受第1、2項限制。
(二)再保險經紀人應合法經營,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開展業務,并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中國保監會對再保險經紀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登記內容
(一)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1.公司名稱;
2.公司地址;
3.注冊地保險監管部門營業許可;
4.公司營業執照或同等效力證明文件;
5.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開業不足三年的,提供開業至今的財務報告;
6.前三大股東的名稱及份額,股東不足三個的,按實際情況提供(互助保險組織選填);
7.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貝氏(A.M. Best)、穆迪(Moody’s)或惠譽(Fitch)財務實力評級及評級報告(選填);
8.資本金加公積金之和(互助保險組織填寫凈資產);
9.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10.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償付能力滿足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
11.相關再保險業務數據;
12.再保險結算銀行賬戶信息;
13.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4.母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子公司適用);
15.總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分公司適用);
1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再保險共同體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1.再保險共同體名稱;
2.管理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3.管理機構地址;
4.成員公司名單及所在國家或地區;
5.所有成員公司向各自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最近一期償付能力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率以及是否符合當地保險監管要求);
6.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貝氏(A.M. Best)、穆迪(Moody’s)或惠譽(Fitch)財務實力評級及評級報告(選填);
7.業務范圍;
8.最近三年年度經營數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開業至今的經營數據;
9.相關再保險業務數據;
10.再保險結算銀行賬戶信息;
11.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2.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勞合社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1.名稱;
2.注冊地監管部門營業許可;
3.營業執照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4.凈資產;
5.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貝氏(A.M. Best)、穆迪(Moody’s)或惠譽(Fitch)財務實力評級及評級報告(選填);
6.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7.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8.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償付能力滿足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
9.相關再保險業務數據;
10.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1.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辛迪加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1.辛迪加代碼;
2.組成辛迪加的成員名單;
3.辛迪加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4.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貝氏(A.M. Best)、穆迪(Moody’s)或惠譽(Fitch)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財務實力評級及評級報告(選填);
5.相關再保險業務數據;
6.辛迪加管理代理公司名稱;
7.辛迪加管理代理公司簡介;
8.再保險結算銀行賬戶信息;
9.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0.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再保險經紀人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1.公司名稱;
2.公司地址;
3.注冊地監管部門營業許可(選填);
4.公司營業執照或同等效力證明文件;
5.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6.前三大股東的名稱及份額;
7.資本金;
8.母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子公司適用);
9.總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分公司適用);
10.公司高管人員名單及簡歷;
11.職業責任保單及責任限額;
12.相關再保險業務數據;
13.再保險結算銀行賬戶信息;
14.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5.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信息披露
(一)再保險接受人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15日內在登記系統中披露:
1.償付能力低于注冊地保險監督機構的監管要求;
2.折償(commutation);
3.財務實力評級降級;
4.兼并或重組;
5.合并、轉讓、分設;
6.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7.被監管部門接管;
8.破產清算;
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再保險經紀人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15日內在登記系統中披露:
1.兼并或重組;
2.合并、轉讓、分設;
3.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4.被監管部門接管;
5.破產清算;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監督管理
(一)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應本著最大誠信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登記相關信息。如果委托其他機構代為登記,所填信息全部視同自主填寫,并對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全部責任。但與該機構存在再保險利益關系的機構不得代為登記,包括但不限于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經紀人和關聯企業。
(二)登記系統根據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對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登記的信息自動審核。符合標準的再保險接受人自動進入合約首席及最大份額接受人有效清單、其他合約接受人有效清單和臨分接受人有效清單,符合標準的再保險經紀人自動進入再保險經紀人有效清單。
(三)在登記系統中注冊的中國境內保險機構和再保險經紀人,具有查詢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信息、有效清單和發現舉報不實信息的權利。
中國保監會負責確定和調整可查詢信息的范圍。
(四)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在選擇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時,應在登記系統生成的有效清單中選擇,不得與有效清單之外的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開展再保險業務。
(五)當登記系統中有效的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變為無效狀態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該立即停止與該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訂立新的再保險合同,直到該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恢復至有效狀態。
(六)如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故意隱瞞信息或者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經確認屬實后,將被從有效清單中剔除,并列入黑名單,且2年內不得恢復、不得再次登記。
對于多次故意隱瞞信息或者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經確認屬實后,將被從有效清單中剔除,并列入黑名單,且10年內不得恢復、不得再次登記。
(七)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出公司與登記系統有效清單之外的再保險接受人或者再保險經紀人開展業務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八)所有中國境內注冊用戶對通過登記系統知悉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其用于本機構再保險業務安排之外的用途。如有違反,經確認屬實后,列入黑名單。
八、其他
(一)轉分保接受人和轉分保經紀人適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112號)和《關于建立再保險信息定期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25號)同時廢止。
(三)關于登記系統的啟用時間和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引薦函(樣本)
中國保監會
201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