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5〕24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風險管理,落實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風險責任,根據《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28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124號)開展有關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明確2名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風險責任人(以下簡稱風險責任人)。
二、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其責任內容、資質條件、履職和培訓要求、信息報告和處罰事項等參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其中,行政責任人可由《通知》中明確的行政責任人兼任。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將風險責任人相關信息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見本通知附件。
四、養老保險公司等其他保險資金受托管理人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報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風險責任人的報告
中國保監會
201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