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4〕8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托管機構:
為加強保險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規范保險資產托管行為,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現就保險資產托管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托管機制,選擇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各項投資資產全部實行第三方托管和監督,切實提高投資運作的透明度,防范資金運用操作風險。
二、托管機構應當至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險資產;
。ǘ└鶕泄芎贤s定,代理或協助保險機構開立托管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ㄈ└鶕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和清算交割;
。ㄋ模⿲ν泄鼙kU資產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
。ㄎ澹└鶕泄芎贤s定,向保險機構提供托管資產報告、有關數據、報表和信息;
。┩暾4姹kU資產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對托管的保險資產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將上述信息和資料泄露給其他商業機構或個人;
。ò耍┌凑辗煞ㄒ幖氨kU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監督托管保險資產的投資運作,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有關數據、報表,并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等。
三、保險機構應當確保保險資金運用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托管資金賬戶進行;托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支,并確保托管保險資產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托管資金賬戶進行。
四、托管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托管合同約定,進行托管保險資產的估值和核算,及時定期與保險機構對賬,并對各類金融資產的估值方法開展定期評估,就估值核算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提出建議。
五、托管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托管保險資產的投資監督職能,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及時更新投資監督規則和流程,對托管合同生效后所托管保險資產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等進行合規監督。
六、托管機構如發現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或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應當立即通知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托管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整改情況,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七、保險機構應當配合托管機構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托管機構提供與投資監督相關的數據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資監督所需的財務數據;
。ǘ﹦澘钪噶钊藛T授權變更情況;
。ㄈ┍kU機構的關聯方情況;
(四)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關聯方情況。
因保險機構未能執行上述規定,導致托管機構不能有效履行投資監督職責的,由保險機構承擔相關責任。
八、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產托管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⒈kU資產托管業務與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掛鉤;
。ǘ├梅欠ㄊ侄螇艛嗍袌觯M行不正當競爭;
(三)挪用托管的保險資產;
。ㄋ模┗旌瞎芾硗泄苜Y產和固有資產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賬戶資金;
。ㄎ澹┻`反合同約定將保險資產委托他人托管(境外投資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托管除外);
(六)以托管的保險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ㄆ撸├猛泄鼙kU資產的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泄露托管保險資產的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
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產托管業務,不得將保險資產托管業務與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掛鉤,不得因托管機構拒絕執行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的劃款指令或因嚴格履行投資監督職責而解除托管合作關系。
九、保險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保險資產托管業務實施方案。保險機構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產托管業務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十、中國保監會按照獨立客觀、持續完善的原則,制定并適時調整托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計分標準(見附件),定期跟蹤評價托管機構的合規運作情況。托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托管保險資產數據信息報送情況、投資監督職能履行情況、其他合規運作情況等。
十一、中國保監會每年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托管機構合規運作情況進行評價計分,并將評價計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托管機構。中國保監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險行業通報托管機構不合規運作事項。
托管機構對評價計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保監會收到托管機構申述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十二、對合規運作評價計分結果低于80分或者履行保險資產托管職責存在風險的托管機構,中國保監會將責令其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中國保監會視整改情況,向相關保險機構提示托管機構的履職風險,若托管機構繼續履行保險資產托管職責將給資金運用帶來較大風險,進而影響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機構更換托管機構。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將自有資金及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形成的所有資產托管,并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保險資金運用關于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產托管業務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托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計分標準
中國保監會 中國銀監會
201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