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4〕1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我會系統梳理了現有的比例監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資產分類的基礎上,形成了多層次比例監管框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產分類及定義
保險公司投資資產(不含獨立賬戶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等五大類資產。(具體品種詳見附件)
(一)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資產是指庫存現金和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確定金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較小的資產。
(二)固定收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是指具有明確存續到期時間、按照預定的利率和形式償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資產,以及主要價值依賴于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三)權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包括上市權益類資產和未上市權益類資產。
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統稱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代表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權的權屬證明,以及主要價值依賴于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未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權,以及主要價值依賴于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四)不動產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指購買或投資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著物等,以及主要價值依賴于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五)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是指風險收益特征、流動性狀況等與上述各資產類別存在明顯差異,且沒有歸入上述大類的其他可投資資產。
二、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
為防范系統性風險,針對保險公司配置大類資產制定保險資金運用上限比例。
(一)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凈資產。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二)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購置的自用性不動產。
保險公司購置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的50%。
(三)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
(四)境外投資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
三、設立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
為防范集中度風險,針對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銀行存款,重大股權投資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以及集團內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除外。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參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或能夠對上市公司實施控制的,納入股權投資管理,遵循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有關規定。
單一資產投資是指投資大類資產中的單一具體投資品種。投資品種分期發行,投資單一資產的賬面余額為各分期投資余額合計。
(二)投資單一法人主體的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等除外。
單一法人主體是指保險公司進行投資而與其形成直接債權或直接股權關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一融資主體。
四、設立風險監測比例
為防范資產的流動性、高波動性等風險,針對流動性狀況、融資規模和類別資產等制定監測比例,主要用于風險預警。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列入重點監測:
(一)流動性監測。投資流動性資產與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低于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上述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低于7%,未開展保險經營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除外。其他流動性風險指標,執行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二)融資杠桿監測。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融入資金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20%。
(三)類別資產監測。投資境內的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含)以下長期信用評級的債券,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10%,或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20%,或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20%,或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15%,或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10%。
集團內購買的單一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賬面余額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于5%。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情況,制定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監測比例。
五、內控比例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及有關規定,按照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要求,制定分散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嚴格控制大類資產投資比例、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等。同時,還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風險預警監測比例。保險公司應當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其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本覆蓋能力之內。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案,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狀況評價指標,壓力測試和應急預案等,切實防范流動性風險。
六、監督管理
(一)關于監管比例
違反監管比例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因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投資比例超過監管比例的,保險公司不得增加相關投資,且于該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在中國保監會規定期限內調整投資比例。
(二)關于監測比例
對于超出或不符合監測比例有關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于該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認定需要披露的,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對于不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或披露義務的,中國保監會采取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列示保險公司不良記錄,以及其他進一步監管措施。
(三)關于內控比例
保險公司制定投資內部風險控制比例,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審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在上年度資產配置執行情況報告中,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比例實際執行情況。
(四)關于信息登記
保險公司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和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應當于實際支付投資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臺報送投資合同及產品信息,產品信息至少包括產品名稱、發行人、發行規模、發行期限、發行利率、增信措施、基礎資產等內容。
(五)特別監管措施
存在重大經營問題、重大投資風險的,中國保監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信息披露內容、提高信息披露頻率等措施。
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依法采取限制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比例等措施。
未按照本通知及有關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六)調整機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定義、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開展年度審議并進行動態審慎調整。
七、說明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和獨立賬戶資產金額。
獨立賬戶資產包括壽險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產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產品、養老保障委托管理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等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置獨立賬戶的資產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計算投資境內和境外的大類資產監管比例。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和境外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比例以及創新試點業務適用的投資比例取消。本通知發布之前,保險公司執行原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定,形成的投資比例與本通知監管比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開展境內、境外衍生產品交易,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
附件:大類資產可投資品種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