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和《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保險業普查目的
摸清我國保險業各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掌握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規模、組織結構、從業人員、主要經濟指標等基本信息,更新保險業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全面系統、真實可靠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保險業普查內容、時間要求和普查方法
保險業普查內容為從事保險業的法人單位、視同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基本屬性、組織結構情況、從業人員和財務狀況主要指標等。具體普查表詳見附件。
根據《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保險業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保險業普查采取全面調查的方式。
根據《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國統字〔2011〕96號)的規定,保險業法人單位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公司、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視同法人單位是指保險公司下屬省級分公司和地市級中心支公司;產業活動單位是指保險公司下屬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單位。
三、保險業普查范圍及普查表填報規定
(一)保險業普查范圍包括: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
不屬于保險業普查范圍但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管理的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學會、精算師協會以及由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投資設立或控股的報社、學校、賓館、飯店等非金融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普查;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設立或控股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單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二)《保險業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填報單位包括: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法人單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單位、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
《保險業視同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填報單位:保險公司下屬視同法人單位。
《保險業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填報單位包括:保險公司下屬產業活動單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下屬產業活動單位。
此外,保險業視同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還需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使用移動電子終端設備(PDA)采集《金融系統視同法人單位普查表(PDA用)》和《金融系統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PDA用)》的相關普查數據資料。
四、保險業普查工作組織機構
中國保監會成立第三次保險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在國務院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全國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辦保險業經濟普查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部。
中國保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以下簡稱保監局)成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轄區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的經濟普查工作。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系統的經濟普查工作。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應分別成立經濟普查機構,各保險子公司的經濟普查機構接受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經濟普查機構的領導。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成立經濟普查工作組或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經濟普查工作。
五、保險業普查職責劃分
保險業普查采取條塊結合、條條為主的形式。
(一)中國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并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采集、匯總分解到地(市)的保險業相關財務數據。
(二)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的普查工作。
(三)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審核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的普查數據資料。
(四)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對保險業全部普查對象利用PDA進行GPS定位,底冊信息核查,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照拍照,并組織保險業視同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分別填報《金融系統視同法人單位普查表(PDA用)》和《金融系統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PDA用)》,保監會系統予以協助。
(五)國務院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經普辦)負責提供保險業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平臺,并保障平臺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六、保險業普查工作進度安排
保險業普查工作主要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13年12月底前)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工作包括:組建保險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落實普查經費,進行廣泛宣傳;實施單位清查,全面收集整理保險業單位名錄;召開第三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動員大會,部署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制定和下發保險業普查方案,并對保險業經濟普查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各保監局、各普查單位成立本單位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或工作組,制定經濟普查工作方案,落實普查經費,調配人員,組織培訓,加強宣傳,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普查數據資料采集、處理階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
各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組織系統內各級分支機構普查數據資料的填報、審核和匯總,總公司審核確認后統一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普查數據資料的填報,比照保險公司執行。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本公司的普查數據資料審核確認后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對集團本級的普查數據資料審核確認后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對普查數據資料進行填報、審核和匯總后報所在地保監局,由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審核確認后統一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中國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采集、匯總分解到地(市)的保險業相關財務數據。
(三)普查數據資料評估和上報階段(2014年3月-2014年4月)
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通過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平臺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的經濟普查數據資料進行復審、評估和確認。
中國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對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和分解到地(市)的保險業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最終審核和確認后統一報送國務院經普辦,并由國務院經普辦提供給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
(四)普查工作總結階段(2014年4月-2015年5月)
中國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組織開展普查數據資料整理、入庫、開發運用等工作,并對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和表彰。
七、保險業普查質量要求
(一)確保保險業普查單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單位數一定要與單位清查數據資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遺漏或重復,要及時更正。如在201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間有新增單位,需在單位名錄基礎上進行增補。
(二)確保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填報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應按照經濟普查機構的要求填報普查表,相關普查數據應當與上報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的年報數據保持一致,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三)確保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審核工作的質量。保險公司總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公司應當加強對下屬分支機構普查數據資料的審核,保證無誤后才能進行匯總和上報。中國保監會和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質量檢查。
八、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開發應用
中國保監會和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的保存、管理和發布。
中國保監會和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充分運用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發揮普查數據資料的價值和效益。
九、保險業普查工作總結
中國保監會和各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對第三次保險業經濟普查的組織工作、數據采集、數據處理、分析應用等方面進行認真總結,同時評選保險業普查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并予以表彰。對在保險業普查工作中拒報、虛報、瞞報和遲報普查數據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罰。
十、其它事項
各保監局應向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轉發有關保險業經濟普查文件。
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各級分支機構轉發有關保險業經濟普查文件。
保險業經濟普查相關文件下載地址如下: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7296/
附件:1.保險業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2.保險業視同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3.保險業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
4.金融系統視同法人單位普查表(PDA用)
5.金融系統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PDA用)
6.主要指標解釋
7.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電子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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