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2〕102號
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審計,更好地貫徹落實《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保監發〔2010〕78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施行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審計內容
(一)對于各類審計對象的審計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審計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見附件)的規定。
(二)審計對象的職責范圍與《指南》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對審計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在高管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該名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適用的《指南》內容、以及調整補充的內容。
(三)對于《指南》暫未覆蓋的高管人員的審計內容,應當依照公司對于該名高管人員的職責定位文件,參照《指南》相關規定予以確定。在高管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該名高管人員審計內容的確定方式。
二、關于審計程序和審計報告
(一)外部審計機構開展《辦法》規定的高管審計工作,應當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指南》的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程序,并就審計發現出具報告。
(二)高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保險高管審計指南第2號——高管審計報告》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制,并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監管部門。
三、關于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辦法》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責任認定制度,明確區分主管、分管、協管高管人員的職權和責任,清晰界定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認定標準。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辦法》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高管審計發現問題的責任追究程序、方式和處理措施等。
(三)對于高管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上述制度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的有關情況應當作為高管審計報告附件,一并報送監管部門。
四、其它事項
(一)高管人員應當每間隔三年進行一次任中審計。從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截至2012年1月1日任職已滿三年的高管人員,其任中審計應當在2012年內完成,審計覆蓋年限應當不低于三年。如近三年內已經開展過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的,其任中審計可以在上次審計期限結束起算的三年后開展。
(二)高管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升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公司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高管人員工作分工或分管業務領域發生調整,但職級不變的,可以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進行離任審計。
(三)保險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總經理室或類似機構行使董事會關于高管審計的職責。
(四)執行董事的審計內容以其擔任的高管職責為重點。
附件: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審計指南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