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1999年9月24日草案)
第一條 簡稱;目錄
(a)簡稱一一本法可簡稱為"1999年海上貨物運輸法" (b)目錄一一本法的目錄如下: 第一條簡稱 目錄 第二條定義 第三條本法的適用 第四條其他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承運人和船舶的義務 第七條運輸合同 第八條散裝貨物的重量 第九條承運人和船舶的權利與免責 第十條放棄權利;增加責任;共同海損, 第十一條關于特定貨物的特別協議 第十二條滅失或損壞的通知 第十三條時效 第十四條區別對待競業的托運人 第十五條廢除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十六條提單規則對進口貨物的適用 第十七條生效日期
第二條 定義
〈a〉一般規定一一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l〉承運人一一是指契約承運人,履約承運人,或海上承運人。 (2)契約承運人一一是指與貨物托運人簽定運輸合同的人。 (3)履約承運人一一"履約承運人",是指: 〈A〉一般規定一一"履約承運人",是指: (i) 履行,承諾履行,或組織履行運輸合同項下契約承運人的任何義務的人;但是 (ii) 僅限于條款(i〉中所述的該人,直接或間接地應契約承運人的要求或受其監督或受其控制而行為這一范圍,不論該人是否為該運輸合同的一方,或是否被列明于該運輸合同中,或是否負有該運輸合同項下的法定義務。 (B)除外一一-盡管有〈A〉次項的規定,但是"履約承運人"不包括以下的任何人(契約承運人除外): (i)托運人或收貨人雇傭的人;或 (ii〉托運人或收貨人雇傭的人的受雇人、工作人員、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 (4)海上承運人一一"海上承運人"是指擁有、經營或租用用于海上貨物運輸的船舶的履約承運人。 ,(5〉運輸合同一一 (A〉一般規定一一"運輸合同",是指: (i)經海運或部分經海運部分以一種或多種其他運輸方式運 輸的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提單(或類似單證〉,不論其是否可轉讓,且不論其為印刷的還是電子的;和 〈ii〉租船合同下或依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或類似單證), 不論其是否可轉讓,且不論其為印刷的還是電子的,自其調整承運 人和提單或其他合同的持有人的關系時起即可。 〈B〉某些合同除外--"運輸合同"不包括: 〈i〉專門用于五大湖、內河,或其他內陸水域,或大西洋沿岸運輸的國內貿易合同; (ii)租船合同、海上貨物運輸總合同和功能相當的類似協議;或 (iii〉拖航合同。 〈C〉電子提單的特別規定一一電子提單可根據提單當事人間約定的程序使用。 (6)貨物一一"貨物"包括貨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種類的物件,活動物除外。 (7)船舶一一"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貨物運輸的任何船舶。 (8〉貨物運輸一一"貨物運輸"包括承運人接收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有權接收貨物之人時為止的期間。 (9〉托運人一一"托運人",是指: (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契約承運人簽定運輸合同的人;和 〈B〉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運輸合同項下的承運人的人。 〈10〉服務合同一一"服務合同"與《1984年航運法》第3條〈21〉項所界定的該術語的含義相同(《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1702(21))。 〈11〉美國--"美國"與《美國法典》第46篇第2101條(44〉項 所界定的該術語的含義相同。 (b)電子通訊的特別規定--本法中要求書面作出的通知、索賠或其他聯系,均可以以紙面的書面形式傳送,或通過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其他計算機化的傳送中介在內的電子中介傳送。
第三條 本法的適用
(a)一般規定一一本法適用于涉及運至或遠離美國的任何運輸合同。 (b)適用于某些公路承運人和鐵路承運人服務--本法不適用于向非契約承運人的州際或外國公路承運人或鐵路承運人提出的、僅分別與公路承運人服務或鐵路承運人服務有關的索賠。本款規定不禁止將任何權利通過運輸合同擴展至公路或鐵路承運人,也不影響任何如此擴展的權利或使其無效。 (c)適用于針對承運人或船舶的訴訟--本法中所規定的抗辯和責任限制及本法所強制的義務適用于就運輸合同下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與此貨物有關而提起的針對承運人或船舶的訴訟,不 考慮: 〈1〉該訴訟的形式或理論;或 〈2〉該訴訟被提起的法院或其他裁判機構。 (d)救濟一一本法下獲得的救濟構成就運輸合同下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與該貨物有關而針對承運人的完整且惟一的救濟。 (e)海事管轄--本法規定海事管轄的獨立依據。
第四條 其他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
本法不影響承運人根據以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美國法律修訂案》第4281-4289條(《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181及以下諸條); (2〉《1916年航運法》(《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801及以下諸條〉; (3)《1984年航運法》(《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1701及以下諸條);或 (4)有關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其他美國法律。
第五條 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a)一般規定--就運輸合同下貨物的接收、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卸載、和交付,承運人須承擔本法下的義務和責任,并有權享有本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免責。 (b)契約承運人--就運輸合同所涉及的整個期間,契約承運人須承擔義務和責任,并有權享有權利和免責。 (b)履約承運人一一在以下期間內,履約承運人須承擔義務和責任,并有權享有權利和免責: (1〉界于其接收或接管運輸合同項下的貨物時起至其不再控制該貨物時止的期間;和 (2)其參與運輸合同所計劃的行為的任何其他時間。
第六條 承運人和船舶的義務
(a〉一般規定一一開航前和開航當時,契約承運人和海上承運人均應盡謹慎處理: 〈1〉使船舶適航; (2)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 (3)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b)接收、搬移和交付貨物--承運人(如第二條(l)所定義的)應當妥善且謹慎地接收、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卸載和交付貨物。
第七條 運輸合同
(a)簽發一一承運人接管貨物后,應托運人的要求,契約承運人應當以下列形式向托運人簽發運輸合同: 〈1〉可轉讓提單;或 (2〉如托運人同意,不可轉讓提單。 (b〉規定法律適用的合同一一依據(a〉款簽發的、涉及將貨物運離一美國港口的運輸合同,應當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受本法的規定調整。 (c)內容-- (1)一般規定--依據(a)小節簽發的運輸合同應當: (A)載明承運人自托運人處接收貨物時貨物的表面狀況(且已裝運合同還應當載明貨物裝上船舶或其他運輸方式時的貨物的狀況); 〈B〉按照承運人接收貨物前托運人所書面提交的、印于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地顯示于下列之上的情況,載明辨認貨物所需要的標志, 〈i〉裸裝的貨物上面;或 (ii)包裝貨物的箱子或封裝上面, 該標志應當正常地保持至航程結束時均清晰可辯;并且 (C)按照托運人書面提交的,載明貨物的包數或件數或體積或重量。 (2)限制一一如果承運人有合理的根據懷疑貨物的標志、數量、體積或重量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或承運人元合理方式核對其真實性,則契約承運人無須列明或載明以上貨物資料。 (c)作為初步證據的陳述一一除了(e〉、(f〉和〈g〉款的規定外,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合同是該承運人已收到該合同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 (d)對非集裝箱貨物的保留性陳述-- (1)一般規定一一如果 〈A〉契約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貨物簽發一載明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貨物任何標志、數量、體積或重量資料的運輸合同;并且 (B〉該承運人能夠證明,在簽發該運輸合同前,沒有承運人有合理的方式核對這些資料, 那么,該承運人可以以一種書面的、表明沒有承運人核實其準確性的方式,有保留地載明貨物的標志、數量、體積或重量資料。該保留可通過如"據說裝有"或"托運人稱重、裝貨和計數"的措詞方式,或以其他有效地表明沒有承運人核實貨物的標志、數量、體積、或重量資料的準確性的保留性措詞作出。 (2)保留性陳述不是初步證據一一依據第(1)項作的保留性陳述 (A〉不是承運人已自該托運人處收到該運輸合同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且 (B〉不妨礙該承運人證明,沒有承運人自該托運人處收到該運輸合同所載貨物。 (3)例外--第(2)項不適用,如果 〈A〉該承運人無權依第(l)項作此保留性陳述;或 (B)依賴于該陳述的人證明該承運人簽發該運輸合同時沒有善意行事。 (f)對集裝箱貨物的標志、數量或體積的保留性陳述-- (1)一般規定一一如果 (A)契約承運人,就裝于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裝箱并鉛封的集裝箱中的貨物,簽發一載明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貨物的任何標志、數量或體積資料的運輸合同;并且 〈B)該承運人能夠證明,在簽發該運輸合同前,沒有承運人核實該集裝箱內的貨物,那么,該承運人可以以一種書面的、表明沒有承運人核實其準確性的方式,有保留地載明貨物的標志、數量或體積。該保留可通過如"據說裝有"或"托運人裝貨、積載和計數"的 措詞方式,或以其他有效地表明沒有承運人核實貨物的標志、數量 或體積的準確性的保留性措詞作出。 (2)保留性陳述不是初步證據一一如果承運人交貨時集裝箱及其鉛封均完好無損,那么,運輸合同中依第(1)項保留性地載明貨物的標志、數量或體積的陳述 (A)不是承運人已自該托運人處收到該運輸合同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且 (B〉不妨礙該承運人證明,沒有承運人自該托運人處收到該運輸合同所載貨物。 (3)例外一一第(2)項不適用,如果 (A) 該承運人無權依第(1)項作此保留性陳述;或 (B) 依賴于該陳述的人證明該承運人簽發該運輸合同時沒有善意行事。 (g〉對集裝箱貨物重量的保留性陳述一一 (1)一般規定一一如果 〈A〉 契約承運人簽發一運輸合同,載明裝于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裝箱并鉛封的集裝箱中的貨物的重量,或該集裝箱的重量包括貨物;并且 (B〉該承運人能夠證明,在簽發該運輸合同前,沒有承運人對該集裝箱稱重,那么,該承運人可以書面地以明確說明未對集裝箱稱重的措詞保留性地陳述貨物的重量。 (2)保留性陳述不是初步證據一一如果承運人交貨時集裝箱及其鉛封均完好無損,那么,在運輸合同中依第(1)項對貨物重量的保留性陳述 (A〉不是承運人已自該托運人處收到該運輸合同所載貨物的 初步證據;且 (B〉不妨礙該承運人證明,沒有承運人自該托運人處收到該運輸合同所載貨物。 (3〉除外一一-第(2〉項不適用,如果 (A〉在承運人接收該批貨物運輸前,契約承運人和托運人書面約定該承運人會對集裝箱稱重; (B)該承運人無權依第(1)項作此保留性陳述;或 (C〉依賴于該陳述的人證明該承運人簽發該運輸合同時沒有善意行事。 (h〉減輕責任條款一一 (1〉一般規定一一運輸合同中任何減輕承運人或船舶因疏忽、過失或者因未盡到本法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而造成的貨物滅失、 損壞或與該貨物有關的責任的條款,或減輕本法中未規定的類似 責任的條款,均為有背公共政策的無效條款。 (2〉保險一一對承運人有利的保險利益條款或類似條款,應依第(l〉項,視為減輕承運人責任的條款。 (i)外國法院條款-- (1)適用--本款適用于 (A)本法通過之日后所達成的、規范本法下的索賠的運輸合同和其他協議;和 (B〉本法通過之日前所達成的、規范本法下的索賠的運輸合同或其他協議,如果該索賠產生于本法通過之日后。 (2)一般規定一一一盡管本款適用的運輸合同或其他協議中有條款規定,本法適用的爭議在外國訴訟或仲裁,該合同或協議的一方,可選擇在美國合適的地方開始這一訴訟或仲裁,如果有下面一個或多個條件存在的話: (A〉裝貨港或卸貨港是在或擬在美國。 (B〉承運人接收貨物之處,或將貨物交付給有權接收貨物的人之處,是在或擬在美國。 (C〉被告的主營業地,或沒有主營業地的話,其經常居住地在美國。 (D〉該合同的訂立地在美國。 (E〉該運輸合同或其他協議條款規定的訴訟地或仲裁地在美國。 (3〉雙方的隨后協議一一本款規定不妨礙本款適用的運輸合同或其他協議下的索賠的爭議各方,在索賠產生后協議通過外國法院訴訟或外國仲裁解決該爭議。 (j)不適用于服務合同一一一本條的(h〉款和(i)款均不適用于服務合同中僅影響服務合同訂立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k)已裝運運輸合同-- (1) 一要求即簽發一一貨物裝上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后,如果該托運人要求已裝運運輸合同,契約承運人應當簽發這樣的合同。 (2) 退還或加注先前的合同一一如果該托運人在貨物裝上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前已就該貨物收到了一運輸合同,那么 (A〉該托運人應當將該合同退回契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運運輸合同;或 (B)該契約承運人可選擇在該合同上加注: (i)該貨物已裝上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名稱;和 (ii〉該貨物裝運的日期。 依據(B〉次項加注的合同應被視為已裝運運輸合同。
第八條 散裝貨物的重量
如果根據貿易慣例,運輸合同中記載的散裝貨物的重量是托運人或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確認或接受的重量,并且經此確認或接受的重量已記載于運輸合同上,那么-- (1) 該運輸合同不是承運人按此重量接收貨物的初步證據;且 (2)裝船時貨物重量的準確性不應視為已得到托運人的保證。
第九條 承運人和船舶的權利與免責
(a〉不適航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一一承運人及船舶均不對不適航引起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滅失或損壞是因承運人未按本法第六條(a)款的規定盡到謹慎處理所造成。 〈b〉舉證責任一一如果訴訟中已證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不適航引起的,那么承運人或其他主張據本條(a)款免責的人須舉證證明其已盡到謹慎處理。 〈c〉特定免責事項 (1)一般規定一一承運人及船舶對以下原因引起的滅失或損壞均不負責任 〈A〉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 〈B〉天災; (C)戰爭行為; 〈D〉公敵行為; (E)君主、統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拘禁或依法律程序的扣押; (F)檢疫限制; 〈G〉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為或疏忽; (H)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的全面或局部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但是,本款規定不免除承運人對其自身行為應負的責任; (I)暴動或民眾騷亂; (J)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K)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瑕疵所造成的體積、或重量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壞; (IJ包裝不良; (M〉標志不充分或不當; 〈N〉經謹慎處理仍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或者: (O)非因要求依本款免貴的承運人的過失或私謀,以及非因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 (2)船上火災一一-海上承運人及船舶均不對發生于其提供的船上的火災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火災是由海上承運人的過失或私謀造成的。契約承運人不對船上火災造成的滅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火災是由契約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造成的。 (d)某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非特定免責--在承運人試圖依(C)款(1)項(O)次項免責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訴訟中,承運人須舉證證明該滅失或損壞既非因其過失或私諜,也非因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 (2)航海過失或管船過失一一-在一方當事人主張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海上承運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有疏忽的滅失或損壞的訴訟中,該方當事人須舉證證明航行或管理該船舶中的疏忽。 〈e〉損失分配 〈1〉一般規定一一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部分是因承運人違反義務或者承運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而部分是因本條〈C〉款規定的一個或數個免責事項所造成,那么承運人和船舶: 〈A〉對經要求賠償的當事人證明是因其違反義務、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范圍的滅失或損壞負責;而 〈B〉對經該承運人證明是因一個或數個免責事項所引起的范圍的滅失或損壞則不負責。(2〉證據不充分一一如果沒有證據能使 貨物滅失或損壞訴訟中的事實審法官據以確定(1〉項下的滅失或 損壞的范圍,且承運人或船舶應對該叉失或損壞的不確定部分負責,那么該承運人和船舶的總的責任為該滅失或損壞的一半。 (f)托運人的責任-- (1〉一般規定一一托運人對承運人或船舶所遭受的、非因托運人、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行為、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負責任。 〈2〉托運人對準確性的保證一一托運人應被視為在裝船時已向每一個承運人保證其提供的貨物的標志、數量、體積或重量的準確性,并應賠償任何承運人因其標志等不準確所引起或導致的損 失、損害或費用。本款規定的承運人的受償權利不影響其對托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應承擔的責任。 (f〉繞航一一 〈1〉一般規定一一承運人和船舶均不對以下原因引起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A) 為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所作的繞航;或者 (B〉任何合理繞航。 (2〉不合理繞航一一依據本法一一| (A〉裝和卸一一為了裝貨或卸貨或者為了上下旅客所作的繞航不是合理繞航的初步證據。 (B)不合理繞航的后果一一不合理繞航構成承運人本法下違約,而且對這違約的救濟應僅依據本法確定。 (h〉責任限制一一 (l〉一般規定一一除第(3〉項另有規定外,所有承運人和船舶對運輸合同項下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者與該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總計不超過一一 (A〉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規定的〉;或者 (B〉按滅失或損壞的貨物的毛重計,每公斤2個特別提款權(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規定的〉,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 (2〉對集裝貨物的特別規定一一如果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的裝運器具集裝貨物,則運輸合同中列明的、裝在該運輸工具中的貨物件數應視為第一項(A〉次項所指的件數。除前一句的規定外,此種裝運器具應視為一件。 (3)例外-- (A)申報價值--如果在裝船前,托運人已申報了貨物的性質和價值,且該申報載于運輸合同中,則(1〉項的規定不適用,但該申報應僅為該貨物性質和價值的初步證據。 (B)更高限額協議一一如果契約承運人與托運人就承運人和船舶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擔的最大責任達成了更高限額的協議,則(1〉項的規定不適用。任何此種協議僅約束達成協議的雙方。 (C〉服務合同一一雖有(1〉項的規定,服務合同的當事方可以就該滅失或損壞的最大責任約定更高或更低的限額。 (D〉承運人的某些有過失的行為或疏忽一一如經證明滅失或損壞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則〈1)項的規定不適用: (i〉貨物的天失或損壞是在承運人私謀或知情的范圍內,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 (ii)不合理繞航,如果承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繞航會導致此種滅失或損壞。 (4〉最大責任一一承運人和船舶對超過所遭受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5)托運人誤述一一如果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中故意或欺詐性地誤述了貨物的性質或價值,則承運人和船舶均不對該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與該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6〉分別確定責任限制的權利一一根據(3)項(D〉次項,某一承運人喪失了責任限制,并不影響對任何其他承運人適用責任限制。 (i〉易燃、易爆或危險貨物一一 〈1〉承運人知情且同意一一如果 (A〉承運人知道易燃、易爆或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特性,并同意裝運的,并且 (B) 該貨物對船舶或其他貨物構成危險的, 承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將該貨物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共同海損除外,如果有的話。 (3)承運人不知情但同意--如果 (A)承運人同意裝運易燃、易爆或危險貨物,但不知道其性質和特性的;并且 (B〉該貨物對船舶或其他貨物構成危險的, 承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將該貨物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不對托運人承擔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托運人對直接或間接地因裝運該貨物導致或引起的所有損失和費用負責。
第十條 放棄權利,增加義務,共同海損
(a)一般規定一一承運人可以依據任何合同條款全部或部分地放棄本法下的權利和免責,或增加義務和責任。任何此種合同僅約束簽定合同的雙方。 〈b〉共同海損條款一一運輸合同中可列有任何關于共同海損的合法條款。
第十一條 關于特定貨物的特別協議
(a〉一般規定一一契約承運人與托運人可以就特定貨物的裝運達成任何協議,規定: (1)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和義務; 〈2〉承運人對貨物的權利和免責; (3)承運人對適航的義務(就適航的規定以不違反公共政策為限); (4〉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接收、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卸載及交付海上運輸貨物的小心或謹慎。 (b)限制適用一一(a)款一一 (1)適用于那些所運輸的貨物的特點或狀況,或者運輸的環境和條件能夠合理地證明,依據(a)款簽定的特別協議是正當的;并且,如果 〈A〉未簽發提單;且 〈B〉商定的條件載于屬不可轉讓單證的收據中,并作此標注;但是 (2)不適用于普通貿易中所進行的一般商業運輸。
第十二條 滅失或損壞通知
(a)一般規定一一除非將滅失或損壞及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在以下時間內書面通知契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通知履行交貨義務的履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 (1)在貨物交給運輸合同下有權接收貨物的人之前或當時;或者 (2) 交付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在交付后的三天內 否則,此交付視為承運人接運輸合同所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b〉批注通知--經接收貨物的人在貨物收據上批注的滅失或損壞通知構成(a)款所指的書面通知。 (c)放棄書面通知要求一一如果在接收貨物時,已對貨物狀況進行聯合檢查或檢驗的,無需提交滅失或損壞的書面通知。 (d)合理便利一一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對檢驗和清點所交付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包括合適時進行聯合檢驗。
第十三條 時效
(a)訴訟一一一除非自貨物交付之日或應當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承運人和船舶均被解除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對或是明顯或是隱蔽的滅失 或損壞未提交通知的,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此一年內提起訴訟的權 利。 (b〉仲裁一一如果運輸合同中規定仲裁,除非自貨物交付之日或應當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始仲裁程序或提起訴訟,否則,承運人和船舶均被解除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 (c)分攤或追償訴訟-一一雖有(a)款和(b)款的規定,承運人要求任何其他方分攤或追償的訴訟,可在針對該承運人的判決下達或該承運人解決賠償后的三個月內提起。
第十四條 區別對待競業的托運人
國會的意圖是明確規定,不得將本法的任何規定解釋為允許水路公共承運人,就以下情況,對處于類似時間和條件的競業托運人予以區別對待-- (1〉要求和接受本法調整的提單的權利; (2)當簽發運輸合同時,依據本法第十條 (A)放棄承運人的任何權利和免責;或者 (B)增加承運人的任何義務和責任;或者 (3) 以《1916年航運法》(《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801及以下諸條)或《1984年航運法》(《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1701)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廢除1936年法
廢除《海上貨物運輸法》(《美國法典》第46篇,附錄1300及以下諸條)。
第十六條 提單規則對進口貨物的適用
(a)一般規定--((美國法典》第49篇第801章的規定適用于受本法調整的任何運輸合同。 (b)適用于進口貨物--雖有《美國法典》第49篇第80102節的規定,該篇第801章(除了該篇第80116節外)適用于涉及從國外運至美國的任何運輸合同,適用辦法同該章適用于從美國一個州運往國外的貨物運輸的提單。 (c)與第49篇第801章的適用--如果本法的任一規定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與《美國法典》第49篇第801章的任一規定對該人或該情況的適用發生沖突,則應適用本法的規定,而不是該章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法應自其頒布之日后90天生效,并應適用于生效之日后接收待運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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