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行為,鼓勵保險產品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產品,是指由一個及以上主險條款費率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險條款費率,保險公司可獨立銷售的單元。
本指引所稱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擬訂的約定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文本,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指引所稱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收取的保險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保險公司是保險產品開發主體,并對保險條款費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產品開發基本要求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二)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產品應當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嚴禁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產品獲得不當利益。
(三)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四)射幸合同原則。保險產品承保的風險是否發生、損失大小等應存在不確定性。
(五)風險定價原則。費率厘定應當基于對實際風險水平和保險責任的測算,確保保費與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下列保險產品:
(一)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
(二)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
(三)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
(四)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
(五)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
(六)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
(七)“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
(八)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時,要堅持通俗化、標準化,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明確清楚,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個人產品和非個人產品。其中,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非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非自然人的保險產品。
第三章 命名規則
第九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條 主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主險名稱)+附加+(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其中,括號中內容為可選要素。“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公司全稱或者簡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是指地方性產品經營使用的行政區劃全稱或者簡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由公司自定,應當涵蓋條款的主要保險責任。保險責任可明確歸類為某險種的,可使用險種名稱。“版本”可以包括適用特定區域、特定銷售對象、特定業務性質、版本序號等內容。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未包含主險名稱的,應包含保險公司名稱。
原則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使用個性化稱號。中國保監會對具體險種命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險種分為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及其他。不能界定具體險種和明確近因歸屬的保險產品,其險種歸屬為其他。
第十二條 保險產品名稱參照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命名規則,原則上應當與主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保持一致。保險產品名稱可以在保險公司名稱后增加個性化稱號。個性化稱號字數不得超過10個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質的詞匯。
第四章 保險條款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條款可以參考以下框架要素: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其他事項、釋義等。
保險條款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各險種特點進行增減。保險條款的表述應當嚴謹,避免過于寬泛。
第十四條 保險條款總則可以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損失原因。列明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損失內容。列明在保險期間內的何種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三)其他費用損失。被保險人支付的其它何種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條款責任免除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情形除外。列明出現何種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原因除外。列明因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損失除外。列明何種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其他除外。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所有涉及保險人不承擔、免除、減少保險責任的條款,應在責任免除部分列明。
第十七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
(二)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八條 海上保險的保險條款應當按照《海商法》的相關規定約定保險價值。
第十九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期間可以約定明確的期間,也可以約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二十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人義務可以約定包括簽發保單、及時一次性通知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及時核定賠付等義務。保險人義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險種情況進行增減。
第二十一條 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可以約定包括告知義務、交付保險費義務、防災義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通知義務、損害事故通知義務、損害賠償請求協助義務、追償協助義務、單證提供義務等。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險種情況進行增減。
第二十二條 保險條款賠償處理可以約定包括賠償責任確定基礎、保險標的損失計算方式、免賠額(率)計算方式、賠償方式、殘值處理、代位求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保險條款爭議處理可以約定以下內容: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條款法律適用應當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法律。
第二十四條 保險條款的其他事項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保險條款的釋義可以約定保險條款涉及的專業術語釋義。
第五章 保險費率要求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費率厘定應當滿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經驗分析和合理預期的基礎上,科學設定精算假設,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的因素,對產品進行合理定價。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范,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對嚴重失信主體上浮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組成。厘定基準費率包括純風險損失率和附加費率。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風險水平測算純風險損失率,或參考使用行業純風險損失率。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附加費率。附加費率由傭金及手續費、經營管理費用、利潤及風險附加等組成。保險公司附加費率不得過高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厘定費率調整系數,費率調整系數是風險差異和費用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整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六章 產品開發組織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工作的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或建立類似機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負責審議公司產品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負責產品全流程歸口管理。保險公司產品開發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的產品開發人員負責保險產品開發、定價、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本業務條線產品研究論證和開發管理工作。保險公司各省級分公司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地方性產品研究論證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產品開發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保險公司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銷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產品銷售工作負直接責任。
精算審查人和法律審查人由保險公司內部認定,分別負責產品精算定價審核和條款依法合規性審查,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研究建立產品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業務部門和分公司加大產品研究開發力度,鼓勵產品創新。鼓勵保險公司采取設立保險產品創新試驗室等形式,實行專業化研發和管理,強化保險產品創新能力。
第七章 產品開發流程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產品開發流程,并不斷優化調整。
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保險消費者的意見建議,應當尊重法律審查人和精算審查人的專業意見。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可以參考使用行業示范條款和行業純風險損失率。鼓勵保險公司加強國際保險產品的研究借鑒,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流程應當包括計劃準備、研究論證、條款開發、費率定價、內部論證審核、報送審批備案(注冊)、發布宣傳。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發展規劃等合理確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并采取科學的調研方法對市場需求信息、同類產品信息等資料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條款費率開發的研究論證,做好產品開發的可行性分析,準確分析潛在風險,科學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明確產品銷售推廣、承保、理賠等后續各環節經營管理計劃和方案。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完成條款費率開發和其他開發要件的編寫工作。
保險公司開發保證保險產品,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批備案時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明晰的產品開發內部審核論證機制。保險公司法律審查人對保險條款的依法合規性進行審核并簽字;精算審查人對費率定價和精算報告進行審核并簽字。政策性較強的產品、應當報送審批的產品、行業首創的產品、預計保費收入或保險金額較高的產品、風險較高的產品、風險或保險標的特殊的產品、經營模式獨特的產品等重點產品開發還應當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并在報送文件中說明。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開發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備案。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注冊改革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啟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注冊平臺的通知》規定實行自主注冊的產品應當在自主注冊平臺注冊。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產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并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誤導保險消費者。未經審批或注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宣傳銷售。
保險產品名稱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保險合同和保險宣傳材料上列明適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證保險產品管理,應對保證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類型予以明晰,進一步加強對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提示說明,有效強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
保險公司開展保證保險業務,不得以一年期以內產品通過逐年續保、出具多張保單等方式變相替代一年期以上產品。
第八章 評估修訂與清理注銷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要求,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情況、保險消費者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等,密切跟蹤、及時評估公司條款特別是新開發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和適應性,對存在問題的保險條款及時修訂,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停止銷售。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經營情況和準備金提取等實際情況,按規定對保險費率進行合理性評估驗證和調整。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清理保險產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注銷。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寫產品年度評估報告,統計分析產品開發情況、產品經營使用情況、產品修訂情況、產品注銷情況等,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于每年三月底前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保險產品開發未盡事宜以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為準。農業保險(涉農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意外險、健康險及其他險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