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保險機構完善內控管理,加強合規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是指中國保監會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基礎上,通過整理、匯總、分析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運作的記錄、信息和數據,按照計分標準對保險機構進行評分并開展持續監管的過程。
本規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制定并適時調整計分標準。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的內控與合規情況及計分結果,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計分方法
第五條 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采取評分制,每一評價期的基準分為100分。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在基準分基礎上,根據保險機構的內控運作情況、持續合規情況和違規事項進行加分或者扣分,并匯總確定其最終得分。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每年進行兩次,評價期分別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保險機構在評價期內,因資金運用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保監會采取下列監管措施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因未按照監管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在保險資產管理監管信息系統和中國保監會指定信息登記平臺提交電子數據、報表、資料,以及未按照監管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相關報告,被責令提交或者補充提交的,每項每次分別扣1分和2分;
(二)因所披露信息不充分,或者因受托人不盡責未按照監管規定向投資計劃受益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人或者監管規定的相關當事人進行信息披露等原因,被責令及時、準確、完整進行披露的,每次扣3分;
(三)因按照監管規定進行的資金運用壓力測試中度情形顯示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者存在流動性不足等原因被出具風險提示函或者進行風險提示談話的,每次扣4分;
(四)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風險責任人對公司違法違規事項負有責任,但尚未造成投資損失或未達到處罰標準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5分;因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臨時負責3個月以上被監管談話的,每人次扣5分;
(五)因投資風險責任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規定等原因被暫停投資能力備案的,每次扣5分;
(六)因違反資金運用政策規定但未造成損失或者重大影響,被中止資產管理產品發行、停止股權或不動產等投資的,每次扣6分;
(七)因違反資金運用政策規定被行業通報的,每次扣7分;
(八)因違反資金運用政策規定被出具監管函,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資產管理產品試點業務、限制資金運用形式或者比例等監管措施的,每次扣8分。
第九條 保險機構在評價期內,因資金運用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保監會采取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被采取罰款處罰的,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風險責任人因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或者采取罰款處罰的,每次扣10分;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投資風險責任人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責令調整、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每次扣12分;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風險責任人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市場禁入的,每人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責令停止新業務或者限制業務范圍、撤銷部分資金運用業務許可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風險責任人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刑事責任的,每次扣20分。
第十條 保險機構因同一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多項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其最高值計算所扣分數,不重復扣分。保險機構因不同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同一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合并計算所扣分數。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因合理原因且經中國保監會認可,可以推遲提交相關數據、報表、信息、報告,或者推遲信息披露的,可不予扣分;因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投資比例超過監管比例,且保險機構履行報告義務并在中國保監會規定期限內調整投資比例的,可不予扣分。
保險機構上一評價期違法違規行為在本評價期內再次發生的,應雙倍扣分。
第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并通過合同、協議等正式文件明確由該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承擔合規管控職責的,以該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扣分主體,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提供虛假數據導致委托投資出現違規的,以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作為扣分主體;未通過合同、協議等正式文件約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承擔合規管控職責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作為扣分主體。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之外的其他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的,以保險集團(控股)或者保險公司作為扣分主體。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的,在基準分基礎上給予相應加分:
(一)最近連續2個評價期內未出現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事項的加2分,最近連續3個評價期未出現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事項的加4分;
(二)在評價期內,成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會員的,加2分;
(三)評價期內,聘請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內控情況、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完成全面專項稽核審計的,加2分;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再加2分;
(四)全部投資資產實施托管的,加6分;
(五)按照監管標準,建立投資資產風險五級分類等項目投資資產后評估與后跟蹤制度,經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加6分。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建立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情況監管檔案,用于記錄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加分、扣分情況和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評價期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及時記錄和匯總保險機構的扣分事項、所采取的監管措施和所扣分數,以及加分事項和分數,并于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保險機構通報其扣分和加分事項,與保險機構進行核對確認。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對每月扣分事項和本評價期的計分和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機構申述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評價期結束30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匯總、整理全部保險機構的計分結果,記入監管檔案。
第十八條 評價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險機構通報其計分和評價結果。
第四章 計分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的內控與合規計分結果,對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情況進行評價分類:
A類:評分95分(含)以上。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強。
B類:評分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
C類:評分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弱。
D類:評分60分以下。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弱。
第二十條 在評價期內,保險機構資金運用業務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將其本評價期的級別直接確定為C類或者D類:
(一)提交的監管信息、數據、報表、報告和投資計劃注冊材料,以及對外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但是投資計劃注冊材料中由所投資企業或者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違反監管規定,經監管提示或者超過監管要求的整改期限仍不改正;
(三)挪用保險資金;
(四)未按委托人投資指引、合同及書面約定運用保險資金;
(五)被依法采取責令整頓,或者被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
(六)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下一評價期內,保險機構本條所列情形未改正或者未被中國保監會撤銷相應監管措施的,繼續沿用本評價期的類別。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本評價期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屬于A類和B類的,應當在之后的一個評價期持續達到或者超過該類別的分數方能予以確認。確認前,保險機構類別為暫定類別。
保險機構在下一評價期結束后的評價類別降低的,中國保監會應將上一個評價期的類別下調一級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行業通報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將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評價結果作為保險機構進行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的審慎性條件。
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評價等級最近連續4個評價期評價為A類(含暫定A類)的,經申請可以優先納入創新業務試點范圍。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將評價等級為C類、D類的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中國保監會對評價等級為C類和D類的保險機構,可以加大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采取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范圍或比例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針對引發扣分事項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中國保監會將對整改情況進行后續跟蹤。
第二十六條 在評價期內,保險機構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處罰措施及其他措施的,或者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評價結果的情形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及時對其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評價結果主要供監管機構使用,保險機構不得將計分和評價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保險機構的交易對手或者合作方要求了解其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評價結果,且用于非商業目的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結合保險機構過去兩年的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情況,確定其首次計分結果。保險機構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中國保監會應結合其成立以來的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情況,確定其首次計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具有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資再保險分公司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的具體規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保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