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債券行為,改善資產配置,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保險資金投資債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包括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政策,依法對債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健全的債券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評級體系;
(二)已經建立資產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墻機制,資金管理規范透明;
(三)合理設置債券研究、投資、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崗位;投資和交易實行專人專崗;
(四)具有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人;信用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人;
(五)建立與債券投資業務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 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
第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政府債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代理機構,依法在境內發行的,以政府信用為基礎并由財政支持的債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和省級政府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財政部代理省級政府發行并代辦兌付的債券,比照中央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省級政府債券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準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由特定機構發行的,信用水平與中央政府債券相當的債券。
以國家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為還款來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債券,納入準政府債券管理。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國務院批準特定機構發行的特別機構債券,比照準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執行。
第四章 企業(公司)債券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是指由企業(公司)依法合規發行,且不具備政府信用的債券,包括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
第九條 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商業銀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債券以及金融債券,證券公司債券,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6%;
3.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4.境外上市并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于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總資產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二)證券公司債券,應當公開發行,且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本,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3.境外上市并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于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三)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應當是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經中國保監會和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債券。
(四)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0億美元;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于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非金融機構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發行人除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3.境外上市并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于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擔保符合下列條件:
1.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資信不低于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2.以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擔保財產,其價值不低于擔保金額,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擔保金額應當持續不低于債券待償還本息總額。
(三)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中,短期融資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
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擔保,不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或者簿記建檔發行方式。其中,簿記建檔發行方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發行前,發行人應當詳細披露建檔規則;
2.簿記建檔應當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記場所;
3.簿記建檔期間,簿記管理人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值守并維持秩序;現場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
4.簿記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不得泄露或者對外披露。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按照規定免于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于該債券評級規定的信用級別。
本辦法所稱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披露頻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跟蹤評級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披露時間應當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蹤評級報告披露時間應當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資規范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投資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有擔保的企業(公司)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中央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比例。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4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
同一保險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債券發行采取一次核準(備案或注冊)、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該債券分期發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的20%;投資關聯方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的20%。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委托多個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的債券,其投資余額應當合并計算,且不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非壽險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產品等獨立賬戶或產品,其投資債券的余額,不超過相關合同約定的比例。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制,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配置要求,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投資指引,審慎判斷債券投資的效益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投資組合的品種配置、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跟蹤評估債券投資的資產質量、收益水平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應當綜合運用外部信用評級與內部信用評級結果,不得投資內部信用評級低于公司確定的可投資信用級別的企業(公司)債券。
同一債券同時具有境內兩家以上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采用孰低原則確認外部信用評級;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應當以國內信用評級為準。本條所稱信用評級是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同時是指同一發行人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獲得的信用評級。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應當充分關注發行人還款來源的及時性和充分性;投資有擔保企業(公司)債券,應當關注擔保效力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不得繼續增持并適時減持。上季度末償付能力處于120%和150%之間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應當加強債券投資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期開展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并根據測試結果適度調整投資策略。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參與債券發行認購的,應當書面約定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且采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賬實現。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企業(公司)債券,以非競價交易方式投資債券的,應當建立詢價制度和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與托管銀行簽訂債券托管協議,應當明確托管事項、托管職責與義務以及監督服務等內容,并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企業(公司)債券,與托管銀行的資金劃撥和費用支付,與證券經營機構的費用支付,均應采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帳實現。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他非保險公司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各類債券,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法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進行利益輸送,謀取不當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參與債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僅限于管理和對沖投資風險,且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已投資債券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增加投資,保險公司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評估相關風險,及時妥善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可投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提供服務的投資管理、資產托管、證券經營等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質詢,并報告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保險資產管理監管信息系統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信息:
(一)債券投資報表;
(二)風險指標的計算方法及說明;
(三)與托管銀行簽訂的托管協議、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經紀業務協議副本;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受托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發生違約等風險,應當立即啟動風險管理預案,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應當關注所投資債券的價格及價值波動。債券發行時,保險資金報價偏離公開市場可比債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資債券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合理估值1%以上的,應當于下一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說明影響因素及應對方案。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的決策與授權機制、投資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和信用風險管理系統等進行檢查,也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情況進行檢查。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債券估值的規則。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有關法規,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投資債券,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投資債券,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可適時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范圍、品種和比例,規范禁止行為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廢止《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95號)、《關于保險機構投資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通知》(保監資金〔2007〕338號)、《關于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保監發〔2009〕42號)、《關于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05號)、《關于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2號)的規定。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