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額人身保險推廣的原則和服務對象
(一)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類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總稱,具有保費低廉、保障適度、保單通俗、核保理賠簡單等特點。小額人身保險推廣過程中應堅持控制風險、鼓勵創新、適度競爭、審慎監管、適當保護、持續發展、普惠服務的原則,使低收入群體買得起、買得到和愿意買小額人身保險,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讓保險保障惠及最廣大人民群眾。
(二)小額人身保險應服務于全國范圍內的以下低收入群體:
1.縣以下鄉(鎮)和行政村的農村戶籍居民;
2.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體、優撫對象,以及無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
二、小額人身保險的產品要求
(一)小額人身保險產品類型限于普通型定期壽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
(二)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金額應不低于10,000元,不高于100,000元。其中,定期壽險,以及除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合的補充醫療保險以外的健康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高于50,000元。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不得低于1年,不得高于5年。其中,團體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為1年。
(三)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的設計應結合低收入群體的實際情況,確保價格低廉、條款簡單明了,除外責任盡量少,核保理賠手續簡便。
(四)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的所有相關單證和宣傳資料中應突出顯示“小額人身保險”或“小額”圖(字)樣。
三、小額人身保險的推廣和服務
(一)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小額人身保險產品和經營模式創新在實現小額人身保險服務低收入群體目標中的統一性,在推廣小額人身保險過程中應結合當地經濟文化特點和民俗風情,積極探索創新銷售和服務模式,使更多低收入群體買得起、買得到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保障。
(二)保險公司應使用簡單明了的語言,向小額人身保險個人投保人簽發保單。保單應載明服務熱線和保單簽發人名稱及地址。
對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屬某個組織的客戶,可采用團體保險方式承保,但保險公司應向每個被保險人簽發團體保險的保險憑證。
團體保險的保險憑證上應包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名稱、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承保人地址和客戶服務熱線等必要信息。
(三)小額人身保險開辦過程中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協助辦理小額人身保險的機構不得將投保小額人身保險作為客戶獲取本機構相關服務的前提條件。
(四)保險公司應不斷改進業務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小額人身保險綠色理賠通道,簡化索賠程序,提高賠付速度。
(五)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各種公益組織、個人,或者低收入群體所屬團體機構,為低收入群體購買小額人身保險提供部分保費資助,調動低收入群體的投保積極性,讓低收入群體通過實際的保險體驗培育和增強保險意識,擴大小額人身保險覆蓋面。
(六)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報刊、公司官網等宣傳媒體,通過圖文并茂、深入淺出的方式,宣傳小額人身保險“互助共濟、團結友愛”的精神,突出小額人身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不得宣傳產品的收益率,不得與銀行、證券等金融產品比較收益。在推廣過程中要及時發掘、總結和宣傳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成功經驗,涌現的感人事跡、優秀集體和個人,促進經驗交流,弘揚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奉獻精神和創新精神。
四、小額人身保險的支持政策
(一)保險公司在開發小額人身保險產品時,可根據市場狀況自行設定產品預定利率,但準備金評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二)對于符合小額人身保險產品設計要求并經審核備案的產品,在農村銷售的免予征收監管費,在城鎮銷售的監管部門將協調免予征收監管費。
(三)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成績突出的保險公司設立保險分支機構的申請優先審批。
(四)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成績突出的保險公司在保監會開展的各類創新和試點中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五)支持保險公司與銀行、電信運營商合作,借助銀行自動柜員機和移動通訊設備,開展新型便捷的小額人身保險投保和保全服務;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借助移動終端開展小額人身保險銷售,提供隨時隨地移動出單、打印交費憑證等服務,嚴格控制出單和收費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五、小額人身保險的監管要求
(一)申請開展小額人身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具備下述條件:一是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公司總部對發展小額人身保險高度重視,并有明確的戰略部署和組織財務保障;二是業務模式合理、服務能力充足、風險控制有效,能為低收入群體提供便捷的小額人身保險服務。
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應事先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辦小額人身保險的方案。方案內容主要包括:(1)公司推廣小額人身保險的組織領導體系;(2)擬開展的區域;(3)擬推廣的保險產品;(4)擬采取的業務模式,宣傳、承保、客服和理賠服務舉措,以及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等;(5)小額人身保險的三年業務發展規劃。
保險公司在提交小額人身保險開辦方案后自動取得小額人身保險開辦資格,但保監會有權就開辦方案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解釋和修改。
(二)保險公司應就具體開辦地區與當地保監局進行溝通,由各保監局根據轄區保險業發展和開辦公司實際情況,與開辦公司共同商定具體開辦地點。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小額人身保險應在獲得保監會產品備案回執或者批復后方可銷售。不符合小額人身保險產品設計要求,未經保監會備案或批復的其他保險產品均不得使用“小額人身保險”或“小額”圖(字)樣。
(四)各保監局應加強小額人身保險推廣工作的指導和監管。保險公司開辦小額人身保險過程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保監局應及時對相關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并責令改正。情節惡劣或拒不改正的,由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五)經營小額人身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保險會提交小額人身保險統計表(附表1);每年三月底前向保監會提交上年度小額人身保險發展報告,反映上年度小額人身保險發展情況,經營的特色,存在的問題及下年度業務發展規劃等,發展報告應附精算師簽字確認的小額人身保險經營情況表(附表2)。
(六)各保監局要及時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相關政策,協調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給予適當政策支持。協調開辦縣(市)、鄉(鎮)和行政村采取召開動員大會、編發簡報或開辟專欄、制作黑板報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形成有利于小額人身保險推廣的輿論氛圍。
附表:小額人身保險統計表
2、一年期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經營情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