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關聯交易,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會計制度和保險監管規定,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原則上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實施監管。
第二章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保險公司關聯方主要分為以股權關系為基礎的關聯方、以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和其他關聯方。
第七條 以股權關系為基礎的關聯方包括:
(一)保險公司股東及其董事長、總經理;
(二)保險公司股東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長、總經理;
(三)保險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及其董事長、總經理;
(四)保險公司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長、總經理;
本條所稱保險公司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險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股東。
第八條 以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包括:
(一)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其他關聯方是指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關聯方范圍,但是能夠對保險公司施加重大影響,不按市場獨立第三方價格或者收費標準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下列交易活動:
(一)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
(二)固定資產的買賣、租賃和贈與;
(三)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
(四)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五)為保險公司提供審計、精算、法律、資產評估、廣告、職場裝修等服務;
(六)擔保、債權債務轉移、簽訂許可協議以及其他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過五百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并超過五千萬元的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計算關聯交易額時,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以及該關聯方的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三章 關聯交易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方的報告、識別、確認和信息管理,關聯交易的范圍和定價方式,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程序,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審計監督和違規處理等內容。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統一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集團(控股)公司內部以及集團(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其他關聯方的關聯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報告本辦法規定的關聯方的相關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檔案,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保險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保險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及其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審查程序,可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由公司依照本辦法的原則要求,在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本條所稱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審議關聯交易時可能影響該交易公允性的董事和股東。
第十五條 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查程序執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進行審查。所審議的關聯交易存在問題的,獨立董事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意見,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保險公司內部授權程序審查。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長期、持續關聯交易,可以制定統一的交易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通過后執行。協議內的單筆交易可以不再進行關聯交易審查。
前款規定的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應當重新按照公司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關聯交易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報告關聯交易情況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審計或精算服務。
第四章 關聯交易監管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內容包括:
(一)交易協議;
(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獨立董事的書面意見;
(四)交易的定價政策,成交價格與市場公允價格之間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六)本年度與該關聯方累計已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總和;
(七)有助于說明交易情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備案或者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未按照公司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及相關負責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關聯方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保險公司、其他法人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響,是指對保險公司、其他法人或組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