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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
[作者:    時間:2006-10-16 16:22:5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年第8號 



《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已經2004年6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 

二○○四年七月七日 


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 


一、保險機構 

項 目 受理機關 法律依據 申請人 申報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審查期限 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主要發起人或擬設立保險公司籌備組 1、設立申請書;2、可行性報告;3、籌建方案;4、投資人股份認購協議書及其董事會或者主管機關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5、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上一年度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6、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2)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保險業發展戰略;(3)有利于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2、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2)章程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4)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具有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經批準籌建保險公司的,應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批準,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3、籌建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人。未經批準變更投資人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2、保險公司開業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籌建機構 1、開業申請書;2、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3、公司章程;4、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5、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背景資料,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6、擬任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公司部門設置及人員基本構成情況,公司精算師的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7、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8、3年經營規劃和再保險計劃;9、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10、計算機設備配置和網絡建設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2、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3、開業驗收合格;4、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核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3、保險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擬分立或合并的保險公司 1、申請書;2、股東大會決議;3、債權債務安排方案;4、現任和擬任高管人員及其簡歷;5、資產分配計劃和資產處分方案;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經批準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2、公司的分立、合并完成后,中國保監會將對其完成情況進行審查驗收。 

4、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2、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3、新增或退出股東的名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情況介紹、擬出資增(減)金額及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4、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權結構;5、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減資證明;6、如需變更公司章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報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增加注冊資本的,公司股東條件及持股比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2、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后的公司業務經營范圍和償付能力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如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增(減)資工作,經批準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5、保險公司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公司股東大會決議;2、實施方案;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6、保險公司變更出資人、股權轉讓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公司董事會同意股份轉讓的決議;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轉讓其持有股份須報送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3、轉讓股數、轉讓價格及轉讓意向書或協議書;4、股份受讓方的名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情況介紹、擬出資增(減)金額及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當符合保險公司的股東條件和持股比例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7、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修改章程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變更名稱、營業場所或修改章程的請示;2、申請變更名稱的應報送名稱預核準通知;3、申請變更營業場所的應報送公司購買或租賃新營業場所的協議及辦公設備報告;4、申請調整業務范圍的應報送申請書、調整業務范圍的原因說明、調整后的可行性報告、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5、申請修改章程的應報送股東大會同意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說明;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涉及保險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獲得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到中國保監會辦理許可證更換手續。 

8、保險公司的解散或者破產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申請書;2、股東大會決議;3、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4、清算程序;5、債權債務安排方案;6、資產分配計劃和資產處分方案;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保險公司應當停止接受新業務,并上繳保險許可證。 

9、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申請表;2、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解散或撤銷時資產處分原則上應公開拍賣或招標,為確保交易公正、公開、公平,以及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在簽訂協議轉讓方案前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0、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申請;2、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1、中國保監會受理保險公司分公司籌建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籌建申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 1、保險公司分公司籌建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2、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籌建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提出申請。 1、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應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申請書;(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3)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申請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設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營銷服務部的申請文件;(2)營銷服務部申報表;(3)營銷服務部設立方案;(4)內部管理制度;(5)擬任職主要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6)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設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設立。2、保險公司以《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申請設立分公司時,保險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冊資本。3、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1)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2)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超過2年的,最近2年內無受處罰的記錄;(3)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4、營銷服務部設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主要負責人應當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并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2)符合其職能的辦公設備和人員;(3)符合要求的固定場所。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籌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批準,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3、本項規定中的營銷服務部包含外資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4、營銷服務部的設立不分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依法批準設立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的,核發《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營銷服務部應當持《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保險服務業務。 

1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分支機構的籌建機構 1、開業申請書;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4、擬設機構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及網絡建設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具有合法的辦公場所,安全、消防設施檢驗合格;2、建立了必要的內控管理制度;3、建立了計算機系統;4、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管人員;5、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6、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7、機構籌建情況良好,開業驗收合格。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1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1、所在地保監局受理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申請;2、中國保監會受理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保險公司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由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提出申請;2、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由保險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請。 1、變更營業場所申請;2、變更后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1、中國保監會受理中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撤銷申請和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含營銷服務部)撤銷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中資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撤銷申請和外資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撤銷申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1、保險公司分公司撤銷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2、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撤銷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撤銷的原因或理由說明;2、機構撤銷后業務后續處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處理情況;3、總公司意見書。 1、申請撤銷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處理妥當。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籌建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主要發起人或籌備組 1、設立申請書;2、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3、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4、符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5、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6、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2)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3)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4)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6)設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7)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于80%;(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2、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批準,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籌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1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籌建機構 1、開業申請報告;2、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復印件;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4、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5、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6、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2、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3、開業驗收合格;4、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1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參照保險公司相應事項變更審批) (參照保險公司相應事項變更審批)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參照保險公司相應事項變更審批) 

1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參照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參照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參照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1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1、設立申請書;2、擬設機構的業務范圍;3、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5、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2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分支機構的籌建機構 1、開業申請;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3、業務經營范圍;4、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5、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6、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7、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2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參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參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參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22、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1、設立由擬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或保險控股公司的公司提出申請;2、合并、分立、變更等事項由保險集團公司或保險控股公司提出申請。 1、申請報告;2、可行性報告;3、實施方案;4、董事會或者主管機關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5.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設立集團(控股)公司要擁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數量的保險企業;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償付能力和資本金充足;2、股東資格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3、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的書面決定。 經批準的,應在1年內完成相關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23、外資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5、《關于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1、擬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2、設立合資公司的由中外合資方共同申請。(港、澳、臺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3、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由外國財產保險公司申請。 1、外資保險公司籌建應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2)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3)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4)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5)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6)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提交下列材料;(1)改建申請;(2)改建報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的改建方案;(3)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承擔擬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稅務、債務等責任的擔保書;(4)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對擬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的有關材料;(5)擬改建后公司的章程;(6)外國保險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8)擬改建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9)擬改建后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計劃和分保方案;(10)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5)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7)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定;(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2、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3、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4、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5、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一年以上;(2)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內控制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其總公司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3)在華營業以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5)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對于外資保險公司的籌建,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2、對于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2、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當在籌建期期滿之日的前1個月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3、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24、外資保險公司開業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籌建機構 1、正式申請表;2、籌建報告;3、擬設公司的章程;4、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5、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6、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7、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8、擬設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9、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說明書;10、擬設公司的營業場所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11、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12、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1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5、外資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外資保險公司 (參照中資) (參照中資)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審批 

26、外資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 (參照中資) (參照中資)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參照中資) 

27、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1、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2、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終止由外國保險公司申請。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2、公司股東會的決議;3、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4、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參照中資)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3、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保險合同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4、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5、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6、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7、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解散的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準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業務經營活動,向中國保監會繳回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8、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保險公司 1、設立申請書;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3、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2、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超過2年的,最近2年無受處罰的記錄; 3、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申請被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29、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籌建機構 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開業申請書;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4、擬設機構辦公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及網絡建設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30、外國財產險分公司撤銷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1、外國財產險公司;2、港、澳、臺地區財產險公司。 1、外國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2、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3、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解散的相應規定。 

31、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包括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更換首席代表和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名稱)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1、外國保險機構;2、港、澳、臺地區的保險公司。 1、設立駐華代表機構,需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申請表; (2)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3)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合法開業證明或者注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4)機構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單; (5)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報;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對申請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者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意見書或者推薦信應當陳述申請者在出具意見書或者推薦信之日前3年受處罰的記錄; (7)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8)擬任首席代表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9)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更換首席代表,應提交下列材料:(1)由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2)由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擬任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3)擬任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3、代表機構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并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以及相關更名證明。(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 2、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營業執照”、“合法開業證明”和 “注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必須經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2、代表處領取批準書后,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代表處應當自領取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超過3個月仍未遷入固定辦公場所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32、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入股、收購)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有關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 (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33、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股份轉讓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有關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 擬轉讓股份的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34、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 擬設立代表機構的保險機構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人資格及從業資格 

項 目 受理機關 法律依據 申請人 申報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審查期限 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1、中國保監會受理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1、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總公司提出申請;2、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對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請。 1、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2、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3、擬任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需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4、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5、在原任職機構主持全面工作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上述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1、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3、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4、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2)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5年以上經濟、法律、財會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3)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的領導或者管理經驗。(4)擔任保險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的總經理(經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5)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6)在專業領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或者從業年限要求。5、具有《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3、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 (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4、外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外資保險機構 (參照中資) (參照中資)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的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5、財產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保險公司 1、精算責任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2、精算責任人身份證明;3、精算責任人職業資格證明;4、精算責任人工作履歷;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可以擔任保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1)中國精算師,或者通過中國準精算師資格考試部分科目(包括數學基礎Ⅰ、數學基礎Ⅱ、復利數學、風險理論、非壽險精算數學與實務),或者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2)從事保險精算工作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有住所;(4)無違法犯罪記錄;(5)在執業中,無不良記錄。2、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每年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可以擔任保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但累計擔任的時間不得超過5年。(1)獲得國外精算專業資格;(2)從事財產保險(再保險)精算工作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有住所或固定辦公場所;(4)無違法犯罪記錄;(5)在執業中,無不良記錄。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6、人身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 1、《精算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2、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復印件;3、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4、從業經歷證明;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2、具有中國精算師資格;3、有3年以上精算從業經驗;4、未受過刑事處罰;5、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特殊情況下,中國保監會可以核準具有其他精算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精算責任人。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7、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3、《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 1、申請書;2、法律責任人申請人的工作履歷;3、法律責任人申請人的戶籍、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的復印件;4、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5、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法律從業經驗的證明。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2、具有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3、有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4、未受過刑事處罰;5、在執業中須沒有故意欺騙行為;6、未因執業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受到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8、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個人簡歷;2、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3、經公證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4、公司意見。(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2、有5年以上精算從業經驗;3、未受過刑事處罰;4、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9、保險公司總公司財務會計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對擬任財務部門負責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申請;2、保險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表;3、擬任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4、原任職機構同意調離的證明材料;5、有關部門(審計、稅務等)對原任職機構的檢查或調查結論;6、公司對擬任財務負責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7、原單位的離任審計情況;8、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具有經濟、金融或其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2、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從事保險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保險、會計工作10年以上,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4、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保險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財務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前述審查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2、取得任職資格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其任職資格被核準之日起3個月內未到擬任職位履行職責的,即自動失去其作為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0、保險公司總公司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 (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1、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保險公司 1、個人簡歷;2、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復印件;3、本人需出具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聲明;4、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2、考試成績合格;3、申報材料完整、真實;4、未受過刑事處罰;5、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三、保險經營 

項 目 受理機關 法律依據 申請人 申報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審查期限 注意事項 

1、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所在地保監局受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審批程序及核心內容》。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1、申請函;2、保險條款和費率文本;3、條款費率制訂或修改說明(可行性報告,應當包括市場和風險分析、經營情況預測、修改前后內容對比及原因);4、費率精算報告(應當包括測算方法、公式和過程);5、法律責任書;6、精算責任書;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檔。(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完整性:申報材料符合要求,完整。2、準確性:條款內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處。3、合法合規性: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4、公平性:內容不得顯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費者利益。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當競爭。6、謹慎性:費率不得危及償付能力。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批條款費率的,應提交總公司的批準文件;2、不受理保險公司內設部門的申請;3、保險公司使用其他保險公司的條款費率的,應在申請函中說明保險公司名稱、監管機關的批準文號;4、法律責任書和精算責任書應提供簽字原件;5、如果發現已批復條款費率存在問題,監管機關有權要求該產品停止使用;6、中國保監會作出批準決定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2、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所在地保監局受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4、《關于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管理的通知》。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總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1、申請函;2、條款費率文本;3、條款費率備案表一式三份;4、條款費率制定或修改報告,其中應包括市場和風險分析、經營情況預測、修改前后內容對比及原因、費率測算方法、公式和過程;5、法律責任書;6、精算責任書;7、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檔。(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完整性:申報材料完整,符合有關要求。2、合法合規性: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3、準確性:條款費率內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處。4、公平性:內容不得顯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費者利益。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當競爭。6、謹慎性:費率不得危及償付能力。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 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備條款費率的,應提交總公司的批準文件;2、不受理保險公司內設部門的申請;3、保險公司使用其他保險公司的條款費率的,應在申請函中說明保險公司名稱、監管機關的批準文號;4、法律責任書和精算責任書應提供簽字原件;5、如果發現已備案條款費率存在問題,監管機關有權要求該產品停止使用。 

3、人身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 1、《人身保險產品審批申請表》;2、《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報送材料清單表》;3、產品審批申請的說明材料,應當詳細列明產品的主要特點以及申請審批的原因;4、保險條款;5、產品費率表;6、對有現金價值的產品,須提交包含現金價值表(示例)的書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個年齡現金價值全表的電子文檔;7、精算責任人簽字的產品精算報告。8、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9、法律責任人聲明書;10、產品可行性報告;11、銷售管理辦法,其中應當包括產品銷售渠道、銷售區域管理辦法等內容;12、財務管理辦法;13、業務管理辦法;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5、產品說明書文稿;16、包含所有報送材料電子文擋的光盤或者磁盤;1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保險公司申報分紅產品時,還應當報送下列材料一式兩份:1、紅利計算和分配辦法;2、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 1、保險條款內容和產品設計表述符合《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產品定名規則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2、保險條款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條款內容無顯失公平之處;3、保險條款嚴謹,合同要素完備,文字表述清楚,無歧義;4、產品精算假設、精算方法、精算公式、紅利計算符合中國保監會精算規定,符合一般精算原理,計算結果準確,產品定價合理充足;5、產品說明書內容和保險條款相一致,沒有明顯誤導和重大信息遺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6、財務管理辦法、會計核算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7、銷售地域管理、業務管理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業務管理規定;8、中國保監會基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其他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中規定的期限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中國保監會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公司 1、申請說明書;2、投資賬戶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賬戶特征;(2)主要投資工具及投資策略;(3)投資組合限制;(4)主要投資風險;(5)保單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3、賬戶設立應提供賬戶獨立性說明;4、賬戶合并、分立、關閉、清算應提供相關法律文件;5、法律聲明書。 1、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2、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3、投資賬戶的資產單獨管理。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5、保險公司拓寬資金運用形式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保險公司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6、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準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評估公司或評估機構 1、申請書;2、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3、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4、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5、對所評債券的級別認定的準確度;6、專業評審能力證明;7、專業評審人員資質。 1、申請前3年業務經營狀況;2、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3、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4、所評債券的級別準確度不低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5、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評審人員;6、評審債券級別的流程和評審制度。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中規定的期限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7、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關于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商業銀行有關規定的通知》。 保險公司 資本保證金動用或處置申請書。(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保險公司的資本保證金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公司改變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或以保證金定期存單向存款銀行質押融資以及其他任何款項轉移和處置,均應在確保資本保證金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8、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公司 1、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次級債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資金的規模、期限、債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的用途、收益預測、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2)目標債權人的確定及其狀況;2、招募說明書;3、次級債的協議(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見書;4、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如次級債于下半年發行,還需提供半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5、股東大會有關本次次級債發行的專項決議;6、已發行但尚未償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運用情況;7、發行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辦法;8、與次級債發行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9、本次發行的次級債資信評級報告(如果有);10、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2、發行后,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發行總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3、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和管理制度;5、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6、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占用;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四、保險中介 

項 目 受理機關 法律依據 申請人 申報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審查期限 注意事項 

1、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擬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簽字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3、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10、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11、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12、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13、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2、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3、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符合規定條件。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于2人,總數應當不少于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件設施。7、取得至少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8、擬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2、設立保險經紀機構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擬設立保險經紀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簽字的《保險經紀機構設立申請表》;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規劃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10、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11、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12、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2、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3、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符合規定條件。4、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于2人,總數應當不少于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件設施。7、擬設立的保險經紀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3、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擬設立保險公估公司的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伙人簽字的《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表》;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規劃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10、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11、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12、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2、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3、有具備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4、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于2人,總數應當不少于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件設施。7、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4、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 1、《保險代理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2、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3、擬設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前1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5、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6、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協議情況的說明;7、擬任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材料;8、營業場所使用權的證明文件。需要增加資本金的,須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領取許可證1年以上。2、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3、內控制度健全。4、 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5、批準設立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全部正常營業。6、保險代理機構以規定的最低金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資本金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5、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經紀機構 1、《保險經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2、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3、擬設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經紀機構前1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5、保險經紀機構前1年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6、擬任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材料;7、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需要增加資本金的,須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領取許可證1年以上。2、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3、內控制度健全。4、 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5、批準設立的保險經紀分支機構全部正常營業。6、保險經紀機構以規定的最低金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資本金人民幣100萬元。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6、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估機構 1、《保險公估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2、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3、擬設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公估機構前1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5、保險公估機構前1年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6、擬任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材料;7、營業場所使用權的證明文件。需要增加資本金的,須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領取許可證1年以上。2、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3、內控制度健全。4、 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5、前次批準設立的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全部正常營業。6、保險公估機構以規定的最低金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資本金人民幣20萬元。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人民幣400萬元的,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7、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 1、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應提交:(1)《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伙人作出的變更決議;(3)新增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6)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2、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應提交:(1)《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決議;(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4)實施方案;(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因合并、分立新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按照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提交申請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換領許可證。 

8、保險經紀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和出資額、變更股東或合伙人、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經紀機構 1、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應提交:(1)《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伙人作出的變更決議;(3)新增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6)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2、變更股東或合伙人、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應提交:(1)《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伙人作出的決議;(3)轉讓協議書;(4)新增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5)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變更組織形式,應提交:(1)《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伙人作出的決議;(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4)實施方案;(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4、因合并、分立新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按照保險經紀機構的設立提交申請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換領許可證。 

9、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公估機構 1、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應提交:(1)《保險公估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伙人作出的變更決議;(3)新增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2、變更組織形式,應提交:(1)《保險公估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伙人決議;(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4)實施方案;(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因合并、分立新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按照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提交申請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換領許可證。 

10、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 1、《保險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表》。2、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的決議。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復印件。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材料。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隱瞞,應提交材料如實說明:(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接受過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審查;(3)曾因從業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4)曾受到過保險行業組織處分;(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6)曾被雇傭單位辭退、開除、解除職務及其他處分;(7)曾對重大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8)申請時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中工作。(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2)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3)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4)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職經歷;(5)品行良好;(6)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職經歷的人員,可不受第(2)項的限制。2、擬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曾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5)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該期限未屆滿;(6)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7)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1、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經紀機構 1、《保險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表》;2、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決議;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復印件;4、《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材料;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隱瞞,應提交材料如實說明:(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接受過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審查;(3)曾因從業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4)曾受到過保險行業組織處分;(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6)曾被雇傭單位辭退、開除、解除職務及其他處分;(7)曾對重大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8)申請時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中工作。(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2)取得《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3)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4)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職經歷;(5)品行良好;(6)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職經歷的人員,可不受第(2)項的限制。2、擬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曾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5)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該期限未屆滿;(6)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審查;(7)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1、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核準。(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2、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所在地保監局核準。所在地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2、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公估機構 1、《保險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表》;2、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決議;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復印件;4、《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材料;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隱瞞,應提交材料如實說明:(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接受過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審查;(3)曾因從業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4)曾受到過保險行業組織處分;(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6)曾被雇傭單位辭退、開除、解除職務及其他處分;(7)曾對重大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8)申請時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中工作。(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2)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3)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4)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職經歷;(5)品行良好;(6)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職經歷的人員,可不受第(2)項的限制。2、擬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曾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5)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該期限未屆滿;(6)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審查;(7)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1、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核準。(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2、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所在地保監局核準。所在地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3、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所在地的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人員 報名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料:(1)《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報名表》;(2)身份證明復印件;(3)學歷證書復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三張。 1、取得保險代理從業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基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品行良好,適合從事保險代理工作。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頒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1)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2)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3)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 所在地保監局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以向申請人頒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形式作出書面決定。 1、參加保險代理從業基本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報名;(2)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3)違反考場紀律;(4)有其他作弊行為。2、《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掛失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3、資格證書的換發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4、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14、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所在地的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保險經紀從業資格的人員 報名參加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料:(1)《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報名表》;(2)身份證明復印件;(3)學歷證書復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三張。 1、取得保險經紀從業基本資格條件:(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參加保險經紀從業基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品行良好,適合從事保險經紀工作。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頒發《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1)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2)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3)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 所在地保監局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以向申請人頒發《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形式作出書面決定。 1、參加保險經紀從業基本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報名;(2)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3)違反考場紀律;(4)有其他作弊行為。2、《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掛失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3、資格證書的換發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4、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15、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所在地的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保險公估從業資格的人員 報名參加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料:(1)《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報名表》;(2)身份證明復印件;(3)學歷證書復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三張。 1、取得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條件:(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參加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品行良好,適合從事保險公估工作。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頒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1)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2)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3)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 所在地保監局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以向申請人頒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形式作出書面決定。 1、參加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報名;(2)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3)違反考場紀律;(4)有其他作弊行為。2、《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掛失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3、資格證書的換發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4、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16、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準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3、《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擬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 1、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材料;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4、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數據盤;5、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1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2、《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內容由于保險兼業代理人名稱或主營范圍變更而需變更的,應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事宜。3、保險兼業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在1個月內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17、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所在地保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 1、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事項的決議;(3)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2、保險代理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清算方案;(3)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4)許可證原件。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保證金除保險代理機構減少注冊資本、出資額,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銷、破產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8、保險經紀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經紀機構 1、保險經紀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事項的決議;(3)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2、保險經紀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清算方案;(3)許可證原件。保險經紀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經紀機構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保證金除保險經紀機構減少注冊資本、出資額,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銷、破產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9、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公估機構 1、保險公估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事項的決議;(3)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2、保險公估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清算方案;(3)許可證原件。保險公估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保證金除保險公估機構減少注冊資本、出資額,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銷、破產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0、外資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1、中國保監會受理外資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外資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注:有關規定正在制定中。 1、外資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由擬設立代理機構的境外外資保險代理公司或者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2、外資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保險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具體內容待定) 

21、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關于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5、《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6、《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7、《關于保險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 1、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由擬設立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提出申請;2、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由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保險經紀公司提出申請。 (參照中資) 1、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加入時,其資產超過5億美元;加入后1年內,超過4億美元;加入后2年內,超過3億美元;加入后4年內,超過2億美元。 (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5)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2、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參照中資。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按照我國入世承諾,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在加入時必須采取合資形式,外方股份≤50%;加入后3年內,外方股份≤51%;加入后5年內,可成立全資外資子公司;2、其余參照中資。 

22、外資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中國保監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注:有關規定正在制定中。 (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具體內容待定)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具體內容待定) 






附件1: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說明 


一、本規程中的行政許可事項遵循以下受理、審查程序: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事項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機構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受理機構不能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文回執和列明材料名稱的清單。 

(四)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本規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本規程規定的期限為20個工作日的,經應當作出決定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六)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有關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的許可事項未列入本規程,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三、本規程施行前實施的中國保監會規章與本規程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程。本規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新公布的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相關規定及時修訂本規程,并予以公布。 





附件2: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簡明目錄 


一、保險機構 

項 目 

1、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2、保險公司開業核準 

3、保險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審批 

4、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審批 

5、保險公司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6、保險公司變更出資人、股權轉讓審批 

7、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修改章程審批 

8、保險公司的解散或者破產審批 

9、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審批 

10、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 

1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1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1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1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1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籌建審批 

1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核準 

1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1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1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2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2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22、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23、外資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24、外資保險公司開業核準 

25、外資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26、外資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27、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28、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29、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30、外國財產險分公司撤銷審批 

31、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包括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更換首席代表和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名稱)審批 


32、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入股、收購)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 

33、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股份轉讓審批 

34、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人資格及從業資格 

項 目 

1、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3、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4、外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5、財產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資格核準 

6、人身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資格核準 

7、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核準 

8、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9、保險公司總公司財務會計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10、保險公司總公司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11、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三、保險經營 

項 目 

1、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2、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 

3、人身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4、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5、保險公司拓寬資金運用形式審批 

6、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準 

7、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8、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四、保險中介 

項 目 

1、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2、設立保險經紀機構審批 

3、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4、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5、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6、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7、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 

8、保險經紀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和出資額、變更股東或合伙人、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 


9、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 

10、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11、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12、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13、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14、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15、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16、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準 

17、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18、保險經紀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19、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20、外資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21、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22、外資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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