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樹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形象,維護保險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包括保險公估在內的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所稱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規則。
第四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并按照《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的要求,在執業活動中遵循守法遵規、專業勝任、客觀公正、勤勉盡責、友好合作、公平競爭、保守秘密的原則,自覺維護保險公估行業的信譽。
第五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忠誠服務于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接受所屬保險公估機構的業務管理,切實履行對所屬保險公估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侵害所屬保險公估機構利益。
第二章持證上崗與培訓
第六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據此核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第七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并完成有關法規規定的持續教育。
第八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保險公估機構舉辦的培訓,不斷增強法律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和專業技能。
第三章業務洽談
第九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首先向客戶聲明其所屬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性質和業務范圍,并主動出示《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第十條如果客戶要求,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說明如何得知該客戶的名稱(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條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保險公估業務合同,就客戶委托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應當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進行。
第十二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與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約定保險公估結論,也不得就保險公估結論向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作出承諾。
第四章操作準備
第十三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及時通知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提供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保險合同、損失清單、事故證明、費用發票、有關賬冊和報表等。
第十四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做好項目操作的準備工作,如擬定行程和作業計劃,準備查勘設備和技術資料以及人員分工等。
第五章事故勘驗
第十五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事故勘驗過程中應重點調查出險的時間、地點、原因,做好事故現場查勘和取證工作。
第十六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現場查勘受損財產的損失情況,并采用拍照、繪圖、錄音、記錄等手段進行現場取證。
現場查勘應當有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場。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對清理出的受損財產進行分類清點,據實造冊登記,并由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盡快查看被保險人的相關會計賬冊和憑證,必要時應進行復印。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取得被保險人對復印件與原件相符性的確認。
第十八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充分考慮事故現場的時效性,并在查勘過程中注意每一個疑點,特別是有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的疑點。必要時可建議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現場查勘情況對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予以說明或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條在事故勘驗過程中,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在必要時提出聘請專業機構進行相關檢測或鑒定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向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收取或接受任何不當經濟利益。
第六章責任審核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事故勘驗情況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或法定機構出具的證明認定事故原因。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事故原因和相關的調查結果,分析確認事故的近因。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并正確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特別是其中有關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根據近因原則和保險合同認定事故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根據查勘、調查情況和事故原因認定是否存在第三者責任。
第七章競爭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進行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給予或承諾給予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第八章保密
第三十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屬保險公估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九章投訴處理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將投訴渠道和投訴方式告知保險公估標的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始終對投訴保持耐心與克制,并將接到的投訴提交所屬保險公估機構處理。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或有關單位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在配合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或有關單位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處理時,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本守則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內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守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本守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