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8日為維護北京地區壽險市場經營秩序,加強行業管理,樹立行業形象,規范各壽險公司增員行為,避免因違規增員給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造成侵害,在充分征求在京各壽險公司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壽險專業委員會審定,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旨在規范壽險營銷機構增員行為,鼓勵各公司的增員工作要建立在招聘新人,培養具有自己企業文化素質的代理人的基礎上。凡在北京地區委托代理人開展壽險營銷業務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均應遵守本規定。 二、要嚴格執行《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的各項法規,保險代理人應嚴格遵守《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不得同時代理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各公司在增員時,不得錄用尚未與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代理合同關系的人員。 三、各公司應加強對所屬營銷機構的管理,制訂增援管理辦法,對營銷機構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同時加大對增員過程的督導力度,制訂嚴格的獎懲制度,從強化內部管理入手避免違規增員。 四、各公司在增員過程中應當避免以下行為: 1、以夸大或虛構從業前景、從業待遇、行業優勢的手法誤導代理人加入; 2、在增員招聘中進行同業公司間對比性宣傳,甚至貶低、中傷同業公司; 3、以不當許諾給予高職位、高底薪、高津貼等條件,進行增員活動; 4、以非正當渠道竊取同業公司的代理人資料; 5、在有關考場、同業公司的工作場所及其毗鄰場地,開展增員活動或張貼增員招聘說明; 6、以營業部(組)等營銷組織集體為單位進行整建制挖角; 7、許諾代理人資格考試報名費退還、不收或變相不收保證金,阻礙其他公司正常增員,唆使、暗示轉司代理人偽造各種相關證明文件; 8、許諾未辦好“轉司手續”的代理人可參加公司的培訓和各種業務活動,支付傭金、印名片等; 9、唆使、暗示轉司代理人回原公司采用任何方式游說鼓動其他代理人轉司。 五、各公司在增員問題上應加強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防止個別代理人惡意制造公司間的矛盾或不實告知給公司造成損害。 六、保險公司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入代理人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總簽約代理人數的20%;接受某一公司轉入代理人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總簽約代理人數的5%; 七、轉入其他公司的代理人,對于其在原所屬公司最近一年內所招攬的一年期以上的長期壽險契約進行契約變更時,應當通報原所屬公司,原所屬公司應于收到通知后15日內進行契約保全; 八、各公司應防范因代理人違規而引發的客戶轉換保險契約現象,并對所屬代理人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此類現象一旦發生,對違規代理人要予以相應處罰。 九、如有公司違反上述行業規則,各有關公司均有權向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壽險業內部糾紛裁定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裁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