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發布公告的管理,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監會對外公告管理的主管機構為辦公廳(室)。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發布公告,內辦公廳(室)負責統一辦理和發布,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對外布稍公告。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外公告分為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公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公告和其他公告三種。
第四條 公告載體由中國保監會統一指定。
第五條 換發許可證公告內容。主要包括:經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保險規構名稱、營業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許可證編碼、批準設立或換證日期、注冊資本、經營范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以及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各類保險企業法人機構經核準換發《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后,由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在指定的報紙上統一組織刊發公告。公告規格為每家半版。
第七條 中資保險企業一級分公司及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經核準換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后,由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在指定的報紙上統一組織刊發公告。公告規格為:中資保險企業一級分公司,每10家一整版;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每家半版。
第八條 各類保險企業二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含辦事處),經核準換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保監會指定報紙上統一組織刊發公告。公告規格為:二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每100家一整版。
第九條 刊發公告前,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將核準文件及指定報紙關于刊登廣告的通知書(或說明書)一并交給被公告保險機構。
第十條 被公告保險機構須在接到中國保監會核準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與指定報紙聯系刊登公告的具體事宜。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發布其他公告,如保險企業處罰決定、清算公告、吊銷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有關業務問題通告、披露保險信息等,由辦公廳(室)統一辦理。
第十二條 公告費用,由被公告方支付。其中,保險企業法人機構一級分公司的公告費用,由法機構統一支付給刊發的報社;二級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機構的公告費用,由所屬的一級分公司統一支付給指定報社。
第十三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部門和個人,要追究責任人及其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負責解釋、修訂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