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業政務信息工作,實現政務信息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政務信息工作有關規定,結合保險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政務信息(以下簡稱信息)區別于財務統計等特定信息,是指與保險業發展相關的監管、經營和保險社團組織活動等反映保險業重要情況的政策性、綜合性、動態性、學術性信息。 第三條 保險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高效靈敏的信息網絡和工作機制,緊緊圍繞保險業各時期中心工作和保險業改革發展目標,全面、準確、及時地匯集信息,為全行業互通有無和各級領導統攬全局、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和依據。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辦公廳是信息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評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體 第五條 保險信息工作的主體是各保險機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各保險社團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 各保險機構是指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和保監會確定的信息直報點。 信息直報點是為了減少中間環節,及時全面地反映保險業基層的經營管理情況和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由保監會根據保險市場情況從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中直接指定的信息采集報送點。信息直報點直接向保監會報送信息。 第六條 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單位的重要職責。各單位必須增強信息工作意識,完善規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報送信息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履行責任,常抓不懈。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作為本單位的信息工作責任人,指定1-2名了解本單位情況并具有一定分析問題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員擔任信息工作聯絡員(簡稱信息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信息采集、綜合、分析和上報工作。 信息工作責任人和信息員工作變動后,應及時補充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保監會辦公廳備案。 第八條 各單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職責是:提高對信息工作的認識,創造有利于開展信息工作的環境;圍繞保險業改革發展和本單位實際,研究制訂信息工作計劃,并認真實施;收集、整理、報送本單位以及所在地區的信息;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信息工作質量。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聯絡員 第九條 信息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熱愛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熟悉國家政策尤其是經濟、金融、保險等領域的大政方針和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具有較高的理論文字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和鑒別力,及時發現、捕捉、反映各類重要信息。 第十條 信息員的基本任務是: (一)主動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保險業發展戰略、本單位工作進展及動態、所在地區保險業發展情況和重要事件; (二)協調本單位各部門的信息工作,全面、準確、及時、客觀地收集、整理、報送信息; (三)與保監會辦公廳經常保持聯系,承辦有關信息事務。 第十一條 信息員的基本權利是: (一)按有關規定調閱本單位與采編信息有關的資料、上級機關下達的內部文件,列席有關會議與活動,優先了解本單位各項政策及有關方面的工作動態; (二)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本單位其他部門撰寫信息稿件或者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三)對本單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信息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保監會辦公廳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辦信息工作培訓。培訓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和注重實效的原則,著力提高信息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四章 信息采編 第十三條 要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和本單位中心工作,進行信息采集。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保監會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有關保險業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 (三)黨中央、國務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要領導和保監會領導視察各單位的情況; (四)各單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經驗、新舉措以及取得的成績; (五)各單位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大型項目,高層人事變動等; (六)重要的突發性事件與敏感問題; (七)調研報告、考察報告、專題研究報告; (八)保險行業與地方的合作共建情況; (九)保險業改革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各單位領導和各級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十)保監會辦公廳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調研任務; (十一)其他對領導決策有參考作用的信息內容。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對采集到的信息認真進行篩選、分類、加工、處理;編輯信息要做到事實確鑿、主題鮮明、格式規范、言簡意賅、文字通順、專業術語準確。 信息采編的內容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性:信息內容、觀點、概念、時間、數據等必須真實可靠,事實正確客觀,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隨意縮小; (二)時效性: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價值信息的報送時機,導致信息的遲報和漏報; (三)全面性:要注意從多側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點面結合、喜憂結合; (四)適用性:各單位要根據各自工作的重點和特點,結合保監會辦公廳的信息需求要點,有針對性地報送信息; (五)綜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過表面現象,揭示事物的本質和深層次問題,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問題要跟蹤調研和開展專題調研。 第十五條 信息工作人員對編輯的信息要在內容篩選、文字加工、送審等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責任制,確保工作質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十六條 信息報送應一事一報,主要采用計算機網絡等快捷方式及時報送;機密事項的報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嚴防失泄密。 第十七條 信息報送的時限要求: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保監會、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到各單位視察工作情況,要在視察后的2個工作日內報送; (二)重大突發性事件應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報送有關情況,并及時續報事件進展和處理情況; (三)一般事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 (四)保險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中的情況、問題、經驗和政策建議等綜合性信息,應及時報送。 第十八條 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和各保監局通過保監會辦公自動化系統 “日常辦公”中“信息報送”條目報送;各保險機構和保險社團組織將信息發至保監會對外接收信息郵箱info@circ.gov.cn。必要時各單位可以同時用傳真報送,報送時應使用附件中提供的格式。 第十九條 各單位報送保監會的內部信息刊物,不得替代向保監會的信息專門報送。 第二十條 信息報送前,需經信息部門負責人簽發,重大信息要送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對重要的突發性事件,在無法向領導請示的情況下可直接報送,但要在事后補辦審簽手續。
第六章 信息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保監會信息發布的主要途徑有信息刊物、和網上發布兩種形式。信息來源主要為各單位報送的信息、約稿或者領導批示刊載的信息。 (一)信息刊物:信息刊物是信息的重要載體。保監會辦公廳主要刊物有《保監會專報信息》、《送閱信息》、《值班簡報》、《保險工作簡報》和《保險監管參考》等刊物。 (二)網上發布:信息刊物《保險工作簡報》、《保險監管參考》、《值班簡報》同時通過內部網絡信息平臺發布。《保險工作簡報》、《保險監管參考》同時刊載在保監會對外網站。 第二十二條 保監會辦公廳可根據需要,對信息發布的形式進行調整和修改。
第七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三條 采用后的信息原件和領導簽批件應妥善保管,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移交檔案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信息的保密工作。對有密級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和處理。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評 第二十五條 保監會辦公廳根據積分情況,并結合各單位的信息工作機構和網絡等方面的建設情況,對信息工作進行評比,對優秀單位、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對報送信息不積極或遲報、漏報重大信息的單位督促其作出改進,并通報批評。對不稱職的信息員及時更換。 信息直報點采取末位淘汰制,每年積分排在最后三位的不再作為下一年度信息直報點,由所在公司另行推薦后重新指定。 第二十六條 采用信息積分標準:被《值班簡報》采用1條信息2分,被《保險工作簡報》采用1條信息5分,采用1條簡訊2分,被《保監會專報信息》或《保險監管參考》采用一次10分,被《送閱信息》采用一次15分;采用后被保監會領導批示或報中辦、國辦后被刊登,加10分;如被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再加10分。瞞報、漏報、誤報1條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七條 每季度積10分、每年積50分為信息工作達標單位。 第二十八條 保監會辦公廳定期發布《保險信息工作要點》,對近期報送信息工作的重點進行提示;每月發布《保險信息情況通報》,對上月各單位信息報送和采用情況進行通報。在《保監會專報信息》、《送閱信息》等非普發性刊物上刊發的信息,定期反饋供稿單位。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對信息分管領導和信息員的期末績效考核應與保監會對該單位的信息工作考評結果掛鉤。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保監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