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險理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規范保險代理行為,維護保險當事人正當權益,促進四川省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保監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和中國保監會及成都保監辦有關通知的規定,以及《四川省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行業自律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四川省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自律規范。
第一條 凡四川省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公平競爭" 原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在保險代理行為中遵守本自律規范。
第二條 自覺學習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自覺學習和嚴格遵守《四川省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行業自律管理制度》,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和保險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社會信譽。
第三條 信守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的區域、險種范圍內和被代理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合規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四條 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在自入司起及時考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并憑 《資格證》與被代理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協議》 后辦理《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持《展業證》合法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五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只能為 《展業證》載明被代理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為另一家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六條 不得偽造、涂改保險單、證或打白條收取保險費。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保險費與保險金。
第七條 遵守自愿原則,不得借助其它機構的優勢地位強迫客戶投保或強制客戶接受與核保核賠程序要求無關的指定服務。
第八條 不得以給予手續費回扣(回傭)、承諾保險合同之外的其它利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客戶投保。對已由一家公司承保的保險業務,在保險有效期內,不得以誘使客戶提前簽單、退保再簽單、倒簽單等形式爭攬業務。
第九條 嚴格尊重客戶隱私權,對客戶的信息資料要嚴格保密,除法律明確規定外, 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條 保險計劃書的格式及要素應符合被代理公司的規范要求,內容應符合險種條款的規定。在保險計劃書中不得有無條款依據的虛假描述,不得隨意確定投資與分紅保單的收益率。如客戶要求預測收益率,應明確告知客戶其預測收益率和本公司該險種上年度實際保單收益率均僅供參考,且預測保單收益率只能以本公司該險種上年實際收益率為參考,應明確說明該計劃書所預測收益率為假設。
第十一條 對限制與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保險條款,如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與費率、寬限期、退保處理與現金價值、投連險保費分配比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主要義務等,應明確作出解釋性說明。
第十二條 對保險要約程序所要求的或投保單載明的必須詢問的事項,應依照程序逐一詢問并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切實履行法定說明(包括重要內容的口頭提示與解釋)和詢問與告知義務后,應及時進行書面確認工作。
第十三條 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客戶進行誤導。不得以隨意預測保單收益率;夸大保險功能;超出保險責任范圍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的虛假承諾;隱瞞、回避責任免除、寬限期、退保處理與現金價值及投連險保費分配比例和其它違法違規手段誘導客戶投保。
第十四條 不得任意貶低、詆毀、損害其他保險公司,不得將同業公司受到處罰或仲裁、訴訟事項或將本公司的經營理念、管理制度、險種設計、手續費比例等與其他公司進行比較性宣傳。
第十五條 不得私印名片或在名片上濫印職務與廣告語。名片職務稱謂應符合被代理公司名片管理規定,名片廣告語不得超出保險代理合同規定范圍。
第十六條 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賣、 轉讓《資格證》和《展業證》。
第十七條 從被代理公司流動到另一家公司時,必須依照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代理關系變更的規定,由本人與原被代理公司了清一切手續,交回《展業證》并簽訂《終止代理關系協議》,憑《資格證》與新被代理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并領取新《展業證》后, 方能合法從事保險代理活動。與一家公司建立合法代理關系后,6個月內不能自行流動。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流動手續的,不能與其它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包括事實代理關系。
第十八條 增員工作應在被代理公司營銷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下按法定條件與程序進行。不得在其它公司職場、營業機構內外和考場內外進行"挖角"式增員活動。不得以許諾高職務、高薪等為手段從事增員工作。
第十九條 本自律規范經四川省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代表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后生效實施,由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中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設立公開電話: 86747814,接受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違反行為準則、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行為的監督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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