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四川保險市場與與保險業務健康穩定發展,建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代理關系變更的正常流動秩序和規范保險代理合同終止程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保險代理人員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已獲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和《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在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被代理公司)簽定保險代理合同后因合同終止或期滿,代理關系需變更的合法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第三條 保險代理人員發生代理關系變更時,應按中國保監會頒行的有關規章、《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行業管理辦法》以及原被代理公司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并填寫《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原被代理公司留存,第二聯連同收回的《展業證》及有關資料按本細則有關程序報送本會作備案注銷登記和換發新《展業證》依據,第三聯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留存。
第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離職前,應按原被代理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了清一切手續。原被代理公司應在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了清一切內部手續并收回《展業證》后,才能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16條,原被代理公司應退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資格證》。
第五條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統》流動管理程序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原被代理公司在辦清該人員離職手續后,由被代理公司代理人員管理部門負責將《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第二聯及收回的《展業證》送交本會。如《展業證》遺失不能收回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必須提供報刊遺失作廢公告原件送交本會。本會中介工作部將相關資料輸入《信息管理系統》,核實并注銷其《展業證》。送達時限為成都地區15個工作日內,地、市、州為30個工作日內。
第六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原代理合同依前述程序終止后又應聘于其他保險公司的,接受公司應向本會報送《保險代理人員備案登記簡表》并附《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留存的第三聯復印件,向本會申請換發新的《展業證》。
第七條 因代理關系變更換發新《展業證》按本會保險中介管理委員會協商制訂的收費標準,由申請換證人在申請換證時一次交清。
第八條 為防止代理人員無序頻繁流動,對已正式簽訂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員實行6個月期滿轉換公司流動制度。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自簽訂代理合同起未滿6個月單方解約或自動離職的,應按被代理公司規定的期限辦理離司手續,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但從解約或自行離職起滿6個月后本會才受理變更代理關系辦理流動手續的申請。
第九條 凡不符合前款規定辦理流動手續的,本會不受理變更代理關系及辦理流動手續申請,其他保險公司不得錄用。
第十條 被代理公司對不履行代理合同規定自動離職的或有嚴重違規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可按代理合同規定作解約處理,按月將保險代理人員解約名單一份報送本會備案,對違規事項應及時報送本會,本會將錄入管理系統該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個人檔案并通報各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未按本《細則》辦理代理關系變更手續與原被代理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后又與其他保險公司事實建立代理關系的,按《保險代理人員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違規處理規定給予相應處理。處理后符合有關條件的,方可補辦代理關系變更和補發新的《展業證》。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與未按本《細則》規定辦理代理關系變更手續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事實建立代理關系的,按行業自律公約有關約定作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2002年1月10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會保險中介管理委員會負責制訂、修改,由本會中介工作部負責實施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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