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規范壽險行業經營與競爭行為,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成都保監辦有關通知的規定,以及《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的約定,結合我省實際,經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壽險會員共同協商,制定本自律規則。
第一條 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成都保監辦的有關規定,履行《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中的約定義務,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自覺規范保險經營行為,共同維護保險業的社會信譽。
第二條 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并遵循“投保自愿”原則,不得以高手續費、向客戶或介紹人返還代理手續費、向客戶許諾超出保險合同范圍的其它利益等不正當手段競爭,或憑借行政手段強制保險和指定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條 對已由一家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業務,在保險有效期內,其他保險公司不得以誘使客戶提前簽單、退保再簽單、倒簽單的形式爭攬業務。
第四條 建立展業行為規范、說明與告知確認、名片管理、續期保費收繳、人員變動通知、失效保單監控、復效保單處理等長期服務管理制度。
第五條 不得利用假賠案、截留保費、坐扣保費等方式套取現金,變相提高費用標準。
第六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或備案的保險條款、附加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執行中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保險責任,也不得在權限之外隨意提高或降低費率。對規定可以執行浮動費率的,必須在規定范圍內浮動。
第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政部制定的保險代理手續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支付標準。凡依照有關規定應以轉帳形式支付給代理機構的,不得以現金或坐扣方式支付。保險金給付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方式支付。
第八條 在業務宣傳活動中,不得任意貶低、詆毀、損害其他保險公司。不得將同業公司受到處罰、媒體負面報道、仲裁或訴訟事項以及經營理念、管理制度、險種設計、代理手續費比例等與本公司進行比較性宣傳。不能向媒體提供其他公司的前述信息資料。
第九條 不得進行夸大保險功能、隱瞞或回避免責條款及現金價值退保處理等影響投保人權利的重要條款、隨意預測保單收益率等誤導性的宣傳、解釋,切實履行法定說明、提示、詢問義務,并做好說明、詢問與告知的書面確認工作。
第十條 設計保險計劃書要以客戶利益為出發點,計劃書的格式及要素要予以規范。應要求代理人在設計計劃書時必須依據險種條款主要內容和公司有關規范性要求進行設計,不得以隱瞞條款主要內容和投保條件或無條款依據的虛假描述為手段誘使客戶投保。向客戶說明預測保單收益率,只能參考本公司上年度實際收益率并明確說明該預測收益率僅為假設,保單生效后的實際收益率以公司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對客戶的信息資料要嚴格保密,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二條 規范代理合同管理。代理合同的內容及其簽訂與履行應符合法律與規章的規定。與代理機構或代理人員的業務往來應在約定的代理區域、代理險種、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及方式等范圍內進行。不得以由非代理人向客戶進行條款講解,再由合法代理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的方式展業。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保險代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不得委托無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機構或人員代辦保險業務。對新增代理人員應要求并采取幫助措施使其及時考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并為其辦理《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后持《展業證》上崗。
第十四條 對嚴重違規、違紀,按代理合同及執業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解約的保險代理人員,應收繳其《展業證》,同時將《資格證》交回本會。在與保險代理人員解除代理關系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本會上報被解除代理關系人員名單。協會應將該名單及時向行業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增員應依照法定條件由相關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實施,不得降低條件隨意增員。不得發生下列不正當增員行為:
(一)向新人許諾報名費、培訓費可以退還,不收或變相不收保證金。
(二)向招攬人承諾,招攬若干名新人后即可給予高薪、高職及高福利等不正當許諾。
(三)唆使其代理人或其他人員游說、鼓動其他公司的代理人員轉司的;在考場或其他公司職場內、外,采取各種形式以鼓動“跳槽”為目的的游說、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 對保險代理人員自愿要求解除代理關系的,應依照本會相關規定程序為其辦理解約手續并退還《資格證》。不得故意阻礙、侵犯其自愿訂約權與解約權。
第十七條 對代理人員應加強法制與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不得向代理人員進行與誠信與公平競爭原則相背離的教育。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自律規則的行為,由本會依照《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違規的,報請成都保監辦處理。
第十九條 本自律規則經本會壽險會員討論通過,經本會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有效并報成都保監辦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2年7月10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