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Proximate Cause)
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能予以賠償,即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兩者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存在,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近因原則在實踐中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這一原因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那么這一原因就是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不負賠償責任。 (2)多數原因造成的損失,而這些原因都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則該損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不負賠償之責。 (3)多數原因造成損失的,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責任范圍內,也有保險責任范圍外的,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后面的原因雖不再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導致的必然結果,則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險人應負責賠償。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后面的原因卻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導致的必然結果,則近因不是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