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是用來以防萬一的。投保人一邊投保,一邊還心里念叨著千萬別輪到自己。可是,隨著百姓生活的普遍改善,醫療事業的進步,人的預期壽命越來越長,相關的重大疾病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生命健康的主要威脅。于是為了在一旦患了重大疾病后,能夠及時得到經濟上的補償,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商業保險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但由于在疾病和承保責任范圍界定上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由重大疾病引發的爭議也逐漸增多——— 用電燒方式治療肝腫瘤算不算外科手術?癌癥患者治療時沒進手術室算不算進行了手術?保險公司認為不算手術,拒絕理賠;但法官認為這是廣義上的手術,判保險公司要理賠。
張先生在1995年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癌癥險,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癌癥或癌癥引起之并發癥,經醫師確診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可申請手術
醫療保險八千元。
此后,張先生不幸罹患肝癌,并先后到
醫院陸續接受了五次“肝腫瘤電燒手術”。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張先生每次均可申請手術醫療保險,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金共計四萬元,但張先生卻只拿到兩萬多元的醫療保險金,并且每次張先生申請理賠時,都需要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簽定同意書承認“該手術不符合手術給付約定,保險公司是從寬認定給的慰問金,并放棄再行電頻燒灼術的請求權”后,方能拿到部分保險金。要張先生簽署同意書的保險公司認為:1、該手術非經由外科手術切除患部;2、患者并未進入外科手術室3、也未由外科醫師治療。因此,張先生的情況與保險合同所指的“外科手術”的限制條件明顯不相符,所以保險公司是通融賠付。
同時,保險公司還認為:按照全民健保支付標準就特約醫院實施手術時,可申報手術費及手術一般材料費,但該手術健保僅給付材料費、技術費,依此再來推斷張先生的狀況,顯然也不是外科手術。
在保險公司理賠了兩萬多元,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其余保險金一萬多元。
鑒于案情專業性強,審理案件的法官也多方請教,又查教育部門的辭典。辭典解釋所謂“外科手術”是指“專業醫生利用各種器械,治療病人各種畸形或外傷的手術”。
法官總結認為:“肝腫瘤電燒手術”系由醫師以超音波引導探針插入腫瘤內部后,以電流燒死癌細胞之治療方式,與“外科切除術”并無不同,其區別在于是以切除或燒灼方式治療腫瘤;兩者均為對身體做侵入性之治療。
最后法官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法官并指出,保險合同未定義“外科手術”是導致糾紛產生的原因,經向大學學術機構查詢“手術”定義,認為“肝腫瘤電燒手術”屬廣義之手術。法官進而認為:患者請領保險金時雖曾簽定同意書,承認“該手術并不合手術給付約定,先前是公司從寬認定給的慰問金,并放棄再行電頻燒灼術的請求權”;但此同意書對患者不公平,在法律上應屬無效。該手術屬承保范圍,保險公司要再理賠未給付的保險金一萬多元。
正如筆者在上期保險周刊《重疾險引出法律碰撞》一文指出的那樣:按理說重大疾病保險保的就是某一重大疾病,但條款的設計,卻變成了既要求被保險人患某一重大疾病,又要被保險人按指定的方法檢查、按指定的方法進行手術,附加了特定條件的制約。問題是,隨著醫學的進步,無論是檢驗方法,還是手術方法都在改進,可是重大疾病保險的條款、規定卻不與時俱進,還是一以貫之?磥恚卮蠹膊”kU條款需要清理,保險公司需要傾聽專業的醫院和醫生的意見,不然引發爭議時,法院和法官不會僅聽從保險公司的一面之詞,而會認為專業的醫院和醫師的意見更具權威和公信力而予采信。
貝律師
本文原載:新聞晚報 保險周刊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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