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周刊:我曾經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其中含有意外門急診醫療保障。今年6月,在一場事故中,我被一輛小轎車撞倒,手臂骨折。送到醫院急救,門急診費用共花去了700多元,后又住院接受治療花去了近1000元,前后過了兩個多月才基本康復。 在保險公司理賠時我遇到了麻煩,由于那筆急診費用的發票原件我已給了肇事方,作為對方保險公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依據。我能提供給我保險公司的就只有發票的復印件,上面蓋有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時證明發票有效的公章。 但保險公司卻以發票不是原件為由拒絕賠償這項費用,而其他幾項醫療費用由于我提供了發票原件,他們都給理賠了。我想請問《保險周刊》,保險公司的這一做法合理嗎? 讀者:蔡女士
蔡女士: 你的來信由《保險周刊》轉給我給予答復。 我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保險公司是否認為這筆醫療費應當賠付: 一、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應當賠付,那問題就比較簡單了。因為,發票原件無非就是能夠證明你實際花了多少醫療費用。至于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受傷、傷勢如何等等,必然是有其他證據來證明的,比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院的X片、醫療記錄(病歷卡)、住院證明等等。 在保險理賠實務中,通常保險公司要求提供發票原件是合理的,但并不是絕對的。比如被保險人不慎遺失了幾千甚至上萬元的發票原件,保險公司就不予理賠了嗎?被保險人無非再到醫院去將留存的底根復印后蓋章證明即可;即使在法院進行訴訟,只要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法院同樣可以把它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此,發票原件只是一個證明而已。現在,由于那筆急診費用的發票原件你已給了肇事方,作為對方保險公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依據。那么你提供給保險公司的只有發票復印件,但上面已蓋有交警部門用于證明的公章,足以證明是你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難以確認,完全可以到醫院去調查核實,僅僅因為你沒有發票原件而不予理賠是沒有道理的。 二、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這筆醫療費用的損失本來就不應當賠付,那要求你提供醫療費用發票原件,就只是托辭而已。需要從根本上討論這筆醫療費用的損失是否應當賠付。對于這個問題,可以參考筆者在本《保險周刊》于2004年7月28日發表的《醫療費能重復賠嗎》一文。
聯合律師事務所 貝政明律師
保險周刊|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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