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如實告知,是保險糾紛的一個導火線;而如何如實告知,又是一個矛盾的焦點。最近引起媒體和公眾廣泛注意的浙江省工商局保險條款審查通報會,對此作了回答。
浙江省工商局從今年3月份開始,對省內20家省級保險公司上報的577份保險合同,分別委托省社科院法學所、浙江大學法學院進行全面審查。專家單位在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規范保險合同條款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宗旨,對保險合同中涉及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主要內容進行重點審查。經過4個月的審查,共發現存在以上三方面內容的問題條款達2100余條,主要分為二個層面:違法性問題條款,即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與現行禁止性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不合理問題條款,即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雖然沒有與現行法律、法規抵觸,但明顯不合理或有失公平或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以上問題條款,有人壽、財產兩類保險合同共性問題;也有人壽和財產各類合同的個性問題。對這次審查結果,浙江省工商局10月中旬進行了通報。
在通報的十余個問題中,浙江省工商局特別指出了有關如實告知的的問題:保險公司將“投保人告知義務由法定的被動告知變為主動告知。”
通報并進一步指出:不少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同時配套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有權解除本合同。”
但是專家審查意見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兩大基本義務,即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以及合同成立前的如實告知義務。關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分5款進行規定。其中,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根據該規定,投保人對保險公司只需承擔被動告知義務。
最近在湖北省就發生了一個與如實告知是主動還是被動有關的案件:
2003年12月20日,湖北竹山縣居民楊興安為其岳母柯昌蓮購買了十堰市某保險公司的3份人身保險,每份金額1萬元。楊興安為受益人。2004年10月,柯昌蓮因病辭世。今年4月,在外地打工的楊興安返鄉后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
對于死亡理賠,保險公司自然要進行調查,況且被保險人自投保到死亡間隔一年不到,保險公司更加會仔細的內查外調,以防止投保人有不當的行為。保險公司經調查后認為:柯昌蓮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種疾病,而楊興安卻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使柯昌蓮得以順利通過核保。并以此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除終止保單外,所收保費也分文不退。
楊興安接到拒賠通知書后,當即向所在地竹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竹山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投保人并非專業人士,不知道哪種情況能投保、哪種情況不能投保。投保人只要對保險業務員的提問盡到了如實告知的義務,就不存在隱瞞被保險人疾病的問題。而保險人則應該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并依此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合同。調查表明,保險公司與楊興安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業務員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所在的保險公司承擔。現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發生了合同約定的給付全額保險金的條件,則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履行給付義務,其拒賠理由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令該保險公司按保單賠付3萬元保險金。
保險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已上訴至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以該案尚未最后定論。但這個案件和被通報的保險條款,都足以提醒保險公司:你有權力就投保人投保的事項進行詢問,投保人也有義務如實回答;但如果你疏于注意,未加仔細詢問,則投保人一是難以判斷該告訴你些什么、二從法律上講也沒有義務事無巨細一一道來。因此保險公司應主動詢問,而不應期待投保人主動告知。
2005/11/2
貝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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