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先生開著新車沒幾天,就因為不慎和停車場的立柱擦上了,這一擦非同小可,右前門和右保險杠傷痕累累,新車已是面目全非。心痛得成先生急忙將車送進修理廠。好在當時買車時汽車銷售公司實行的是一條龍服務,連同車輛保險都已辦妥。成先生經修理廠提醒后,向保險公司報了案,按照要求去了小區物業開了證明,并到當地的公安派出所加蓋了公章,一切手續具備后,連修理費2000元的發票、事故證明交給了汽車銷售公司,請他們代為向保險公司索賠。
可是一等三月毫無音訊。成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聯系,汽車銷售公司回答已將所有索賠材料交給了保險公司,要成先生直接找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詢問,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回答成先生說:你的材料我們早已收到,但你的保費我們卻一直沒有收到。成先生說我的保費早已在買車投保的同時一起交給了汽車銷售公司。回過頭來他再問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回答你不要聽保險公司的,他們還欠我們的錢呢?成先生又去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總是敷衍:不要急,問題總是會解決的。但一個在水里,一個在火里。成先生拿著保險費發票質問保險公司:你憑什么說沒有收到我的保費?保險公司反問:你的保費交給誰啦?雙方言語之間,不免指責連連,保險公司被逼急了,就說:你去看一下你的保單:在特別約定中有一欄:“投保人在保險期間起期以后交付保險費的,本公司自保險費到帳之日起承擔保險責任。”我們現在還沒說拒賠呢?
這樣成先生跑了多次打了幾十通電話,感覺被兩家公司---銷售公司和保險公司象踢皮球一樣,踢來踢去,事情卻毫無進展。于是前來咨詢,準備上公堂解決。
其實,像成先生這樣的遭遇已經不是個別的現象。這是保險公司和其代理人---汽車銷售公司之間沒有處理好相關的利益問題,成先生不過是因城門失火而被殃及的池魚而已。
首先,保險公司為拓展保險業務,委托了一些保險代理人,既有上門推銷人壽保險的自然人的保險代理人,更有象銀行、汽車銷售公司這樣的機構代理人,這些機構憑借著自己的業務和與客戶直接打交道的方便,也藉著自己的信譽而為客戶所信任。因此保險公司對這些機構是盡力聯絡,作為自己保險的代理人,通過這些機構來拓展保險業務推銷保單、收取保費、代辦一些保險業務。現在銀行代銷保險,汽車公司代銷車險,已經是人們司空見慣的事情。
但是環節多了,問題也來了。有些代理機構收到保險費,遲遲不匯總劃給保險公司;有些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也沒有及時將和代理機構約定的傭金劃出,比如本案的汽車銷售公司;甚至保險公司原承諾的給汽車銷售公司的經辦人員的回扣沒有及時到位,也會導致客戶所交的保險費沒有及時劃到保險公司。種種復雜因素,導致保險公司說沒有收到保險費,而汽車銷售公司卻說保險公司該給我們的錢還沒有給呢。
那是不是被保險人遇到這種事情就該應倒霉呢?顯然不是。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當初成先生購買汽車時,汽車銷售公司是以保險代理人的名義,接受投保、收取保費、提交保單的。成先生將保險費交給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就視為已經向保險公司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至于汽車銷售公司有沒有及時將保險費轉交給保險公司,那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事務,與被保險人的成先生沒有關系。現在保險公司以沒有直接收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而拖延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無論在情理上還是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
本案經律師與保險公司幾經協商聯絡后,終于順利解決。但其中也值得保險公司思考,不要將你和代理人之間的問題,延伸到被保險人的身上以致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你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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