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律師: 去年,我的一輛進口高級轎車在路口和水泥攪拌車相撞,攪拌車毫發未損,而我的轎車卻被撞得面目全非。我認為事故原因是對方搶道,而交警懷疑我的轎車制動有問題,我再三解釋也沒有用。結果讓我花去5000元的驗車費,檢查下來轎車制動沒有問題。但交警最后還是認定我在路口沒有遵循先行原則、沒有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而負全責。 轎車出險后,我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讓我把車拖到指定的汽車修理廠,該修理廠經定損估價后,認為修理費用要25萬元。而我找了很多資料進行對照并請教了一些“老法師”后,判斷正常的修理費用加管理費、利潤和稅,不應該超過20萬元,由于我要承擔保險公司20%的免賠額,因此我堅持要讓該轎車的特約維修站來估價,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經層層請示后終于同意了我的要求。后經該特約維修站估價,并出具了很詳細的估價報告書,總費用是18萬元多。對此,汽車修理廠也提不出任何意見。但為這估價,我另外支付了估價費1萬元。最后保險公司與修理廠協商同意讓我把轎車拖到特約維修站。對特約維修站的修理我很滿意,對19萬元不到的費用我也覺得很合理。 但在理賠中,我和保險公司在5000元驗車費和10000元估價費上發生了爭執。我認為驗車和估價都和保險事故有關,保險公司理應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這些費用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都沒有理賠義務。對此,我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但又覺得不合理,我想請貝律師幫我分析一下。 李新 李先生: 您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是保險事故發生后,相關的鑒定費用或檢查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現分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根據保險法的這條規定來分析本案: 一、雖然驗車是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履行其職責的行為,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所有的相關機關的檢驗(鑒定)費用都要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話,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市場環境下,保險公司將無法控制自己的風險。何況當初你認為沒有必要驗車,保險公司又沒有作任何意思表示。現在要保險公司承擔該筆費用的理賠,理由欠缺。如果當初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并同意驗車,則另當別論。 二、第二筆特約維修站的估價費用,我認為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一是該估價是經你要求而保險公司經商量研究后同意的;二是估價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修復費用;三是該估價的結果證明你的判斷是比較準確的,估價的結果和你的判斷接近,和汽車修理廠的估價相去甚遠。因此特約維修站的估價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考慮,這次估價既減少了你的支出,事實上也減少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額。這個估價費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該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并且,該筆費用的承擔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受保險條款的約束,不適用保險條款中絕對免賠額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全額承擔。 貝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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