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律師:
1993年,我為兒子小奇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1996年,小奇高中畢業后沒有考上大學,之后兩年都在家中繼續攻讀備考,人越來越內向。
1998年的一天,我們一家人正在吃晚飯,小奇突然站起來沖到窗子前面亂喊亂罵。這是之前都沒有發生過的狀況,我們夫妻倆嚇得不輕。等冷靜一些之后問他怎么回事,他說沒考上大學壓力很大,有人嘲笑他兩年了都待在家里等等。這之后,小奇的精神狀態明顯不大穩定,我帶他去上海市精神病總院做了檢查,五年以來,他陸續住過幾次院,病況一直沒有起色。2003年5月,我在街道辦事處同志的幫助下,為小奇申請了殘疾證明,并于同年6月拿到了民政局發的殘疾證,里面注明小奇屬于精神殘疾。
翻出之前為小奇購買的保險,保單條款里有一條寫著“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可以予以多少多少金額的理賠,于是我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但是隨后我接到回復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由于小奇的精神殘疾并不是意外傷害導致的,故保險公司不能理賠。
我不是很明白,怎樣的情況才算是意外傷害?小奇的精神殘疾是否可以獲得理賠呢?
寇女士
寇女士:
保險周刊將你的信轉發給我。對于你提出的兩個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在現今保險合同中的意外傷害,指的是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一般將意外傷害定義為:被保險人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體因劇烈傷害而致殘疾或死亡的客觀事件。通常理解就是人們平時所講的“飛來橫禍”。而“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是意外傷害成立的四個要件。其中的“突發的”是指從事故的發生到傷害結果的產生在時間上是短暫的,而不是緩慢的逐漸發生的;其中的“非疾病的”是指事故的發生并非由被保險人自己因患疾病而造成。
從你的來信中所陳述的你兒子小奇,“高中畢業后沒有考上大學,之后兩年都在家中繼續攻讀備考,人越來越內向。”后來發生了無法控制的精神狀態,以及“之后精神狀態明顯不大穩定”,最后被確診并幾次住過精神病院,整個過程說明你兒子的情況是時有反復,漸漸加深的。這種狀況不符合意外傷害中“突發的”事故的特征,而符合精神疾病發生的一般特征,同時也不符合意外傷害的“非疾病的”特征要求。所以從人身保險的角度去分析,你兒子的狀況不屬于意外傷害。
二、由于不同的保險所承保的責任范圍是不同的,意外傷害保險只對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包括殘疾或死亡承擔保險責任。因此,雖然你的兒子獲得了民政局發的殘疾證,但由于這個殘疾并非由意外事故造成,所以,難以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
但是由于你的投保是早在1993年,距今已經十余年,當時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尚不得而知,你可參考上述內容自己再斟酌一下。但無論如何,希望你能保持信心,配合醫生,積極治療你兒子的疾病,祝他早日康復。
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