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周刊》編輯部:2001年,我為我的愛人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和附加住院醫療險,并連續交了3年的保費。今年初,我愛人因被查出患糖尿病,住院接受治療。 愛人出院后,我們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并把出院小結和醫療費的單據等交給了保險公司。不幾天,我們收到了拒賠通知書。理由是在出院小結上醫生寫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因此,指責我們在續保醫療險時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而拒賠。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我們再三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解釋,并向醫院提出出院小結上寫的“患病一年多”是實習醫師誤寫的,經醫院核查當時的病史記錄也確認了這一點,并出具了證明。但保險公司仍然置之不理,稱他們另有證據,現在不便向我們出示,如果到了法庭上,會見分曉。 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拒賠時,如果能出示令人信服的證據,完全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可現在不明不白,我們又不想打官司,百般無奈,前來咨詢。 讀者:陳欣
陳欣: 根據你提供的事實,答復如下: 首先,保險公司根據出院小結“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的記載給予拒賠,而經醫院重新核查以后,作出了更正,這樣,保險公司拒賠的基礎就不存在了。何況,依據出院小結之類的書證就拒賠,應相當慎重,因為從法律的證據角度來判斷,這不是原始證據,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如本案最后證實是錯誤的記載,那保險公司理應重新考慮理賠的問題。 其次,保險公司以另有證據為由繼續拒賠,而不將該證據向投保人明言、解釋、出示,是一種不光明磊落的行為。試想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一旦鬧上法庭,將來所有的證據都需要讓對方質證,也不存在證據對當事人保密的問題。
曾經有一個案例,保險公司先以保險車輛超載,造成交通事故為由拒賠,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交涉無效,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又以被保險人擅自將車輛轉讓,未書面通知并辦理批改手續為由進行抗辯。法院雖然最后認定了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但認為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未能準確行使拒賠權利,誤導了投保人,違背了合同的附隨義務和誠信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官司的訴訟費。 因此,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應當本著誠信的原則,向被保險人解釋、出示拒賠的理由和證據,以理服人,避免訟累。而不是故意刁難、威脅被保險人,導致問題的復雜化和尖銳化。 建議你繼續和保險公司協商或向其上一級部門反映,以求得問題的合理解決。
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