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律師: 我姨父十多年前經商辦企業,生意做得很大,他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圍人的愛戴。他有一個老同事的兒子,是做保險的,一直向我姨父推銷保險,我姨父也是有求必應,從1995年起開始陸續買了一些保險,但都沒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我姨父又買了好幾份大額的人壽保險,因我姨父姨媽沒有子女,視我和另一個表妹如己出,因此,他在這些保險單的受益人欄中,分別寫上了我姨媽、我和表妹的名字。但天有不測風云,自前年起,姨父的生意一落千丈,連銀行的貸款都難以歸還。自此,他悶悶不樂,今年猝然而死,也沒有留下遺囑。姨父去世后,一些債主追上門來,他原有的財產,如房子、車子全都還了債,現在,可以變現、值錢的,就這幾份保單了。因為按照保單的規定,我姨媽、我和我表妹,分別可以獲得10—20余萬元不等的保險金,但債主卻講:要我們領出來后還給他們,否則他們要告到法院,要把我姨父這些保險金都判給他們。 請問:這些保險金會不會判給他們?我姨媽60多歲,常年在家養病,又沒有正常收入,她是不是更有權利得到這些保險金?有債主講,保險金是我姨媽姨父的共同財產,所以要先用來還債。這在法律上又怎么講? 柳蔭 柳蔭: 對您來函所提的一些問題,現分別答復如下: 一、根據函中的情況介紹判斷,你姨父是作為投保人購買人身保險,同時,又以被保險人的身份分別指定你姨媽、你和你表妹為受益人。你姨父的指定行為,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依法有效。 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喪失受益權和放棄受益權的情形的,那么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給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險人生前指定他人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其請求權和所有權均屬于受益人。在你函中所說的1997、1998的大額人壽保險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這些保險金的性質,不屬于遺產,和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無繼承關系、受益人的收入狀況、被保險人生前有無債務等等均無涉。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不能爭議的。即使被保險人的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由于這些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因此,都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你姨父自1995年起,買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在你姨父去世后,依保險法的規定,這些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遺產的處理必須遵循繼承法。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這部分遺產是應該首先用來清償你姨夫生前留下的債務的,但同時,如果你姨媽沒有生活來源而又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即使這部分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按規定也應該為你姨媽保留適當的份額。如果債權人通過訴訟來爭議的話,法院將會考慮這個因素,當然也會考慮你姨媽受益人的身份、已經或將要領取的保險金的因素。 四、因作為丈夫的被保險人死亡,而留下的保險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而夫妻關系因一方死亡而終止。你函中所提到的你姨媽作為受益人的保險金,是在你姨父死亡后才能獲得的,不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因此,這部分保險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以上判斷,你們領取保險金的權利依法會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