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律師
最近一位王太太偕友人就房屋貸款保險的問題前來咨詢:
“買房過后不久,王先生(貸款人)死亡,遺留下的房屋貸款余額十幾萬,周圍親戚朋友惋惜死者壯年早逝,同情生者生活陷于困境,于是七拼八湊,及時幫助還清了房屋貸款,而且房產證等王太太也都拿到手了。可是回頭發現王先生在當初辦理房屋按揭貸款的同時購買了一份《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也就是俗稱的房貸險。這下倒是難題來了,本來這筆貸款的剩余款項,按照《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的規定,由于貸款人死亡,貸款余額是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歸還的,可是在發現有這么一份保險時,銀行貸款已經提前歸還了。想想自己欠了這么多的人情,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卻一毛未拔。現在有什么辦法可以拿到保險公司的賠款呢?或者可以走什么樣的程序?應該怎么操作?”
其實,就上海的擴展保障范圍后的房貸險來說,在貸款人意外死亡后的連續三個月,沒有支付房貸款的,由保險人按條款中規定的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出險當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因此,要保險公司承擔房貸借款余額的還款責任,第一個條件是被保險人意外死亡或傷殘;第二個條件是連續三個月未支付房款。相對的,問題中的王先生是否是由于意外死亡?因病死亡按照他們所簽的《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規定也要理賠嗎?特別是現在房貸已經還清,再要去索賠,就我的判斷,保險公司是難以接受的。
由于現在索賠缺乏合同的依據,因此,除了協商之外,雖然起訴仍然被會受理,但實際上并不是一個合適的有勝算的程序。因為我們應該清楚,就是合乎保險合同規定的一些索賠,也時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何況現在發生的情況與房貸險設定的條件不符,自然更為麻煩。不信,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04年5月,吳先生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當年12月31日晚,剛剛搬完家的吳先生和妻子一同來到新房查看門鎖。當時,該樓走廊沒有通電,樓梯間光線昏暗。當吳先生行走至6樓和7樓之間的緩步臺時,撞到障礙物,隨即倒地不起。后搶救無效,沈陽市急救中心出具了“吳先生猝死”的死亡證明。
丈夫突然去世,留下長達19年、近20萬元的房貸需要妻子還。此時,吳太太想起丈夫生前曾與保險公司簽過一份《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的協議。原來,吳先生在貸款買完房后,又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交了2000余元的保險費。而該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和傷殘,致使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由保險人按比例承擔被保險人出險時余下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吳太太即按保險條款的規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吳先生不是意外事故導致死亡,而是本身的心臟病導致死亡為由,拒絕理賠。經多次交涉無效后,今年初,吳太太以保險公司違約為由,將其告上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貸責任義務。
在庭審時,保險公司與吳太太爭執不下。吳太太拿出了沈陽市急救中心的死亡鑒定結論,即“猝死”,而非保險公司所稱的心臟病突發,吳先生應屬意外死亡,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最后,法院認為,吳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法院并于今年四月判定保險公司給付貸款本息共計19.9萬元。
吳太太的索賠案件,簡單明了尚且糾纏了三年之久,而王太太的事情已經時過境遷,當初沒有及時起訴,已經錯失良機,現在要提出爭議,只怕徒增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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