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通常的概念中,肇事者加害者是賠償者,受害人才是受償者,而發生在蘇州市的本案卻顛覆了人們的慣常思維。
蘇州市某公交車司機在倒車時不幸將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并軋在了車輪底下,他妻子當即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該肇事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被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 就在大家為該司機一家的不幸遭遇一灑同情之淚時,該司機卻與他三歲的兒子以及岳父母一起,聯名將司他所在單位公交公司和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4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第二,由于肇事司機開公交車系職務行為,被告公交公司是肇事車輛的車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該司機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對于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部分,應當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賠償。” 最終,,肇事司機等一家人除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20萬元賠償外,和公交公司也達成了協議,公交公司再一次性賠償原告4.5萬元。
本案發生在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之前。因為按照條例的規定,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死亡賠償限額是50000元。20萬元的賠償是當地在條例實施之前的地方規則。
但本案的關鍵是:以前撞了自家人,保險公司一般都不賠,而本案中為什么又賠了呢?本案中肇事司機,他既是肇事加害者,為什么在實際上又變成了受害受償者呢?
原來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規定:保險車輛造成“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所以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撞了自家人,保險理賠難。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后,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改變了這之中狀況:“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于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遲遲沒有出臺,因此各地出臺了實施該七十六條的一些地方辦法,及至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后,在依據該條例制定的統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均廢除了撞了自家人,保險不理賠的規定。從而將自家人與其他第三者一樣的對待,按照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享受同樣的待遇。
由于大前提解決了,本案的肇事司機就從肇事加害者,又變成了受害受償者。
因為,固然他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依法他自應承擔因為肇事致人死亡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他又是死者的丈夫。依照法律規定和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他又有資格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向保險公司和肇事車輛所在單位,主張賠償權利,作為死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他有權獲得24.5萬元中的部分賠償。
本案和其他一些撞了自家人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很多撞了自家人的肇事者本身就是車主,自己是車主再向車主也就是自己索賠在實質上沒有意義。而本案肇事司機是公交公司的雇員,依法他可以向車主索賠。所以公交公司也相應地承擔了賠償責任。
按照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撞了自家人的車主,可以因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向保險公司索賠。這也是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費率要高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的原因,因為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撞了自家人還是規定保險公司免賠的,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項下,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