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幾起有關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貶值的案件,值得車主特別是價值不菲的中、高級轎車車主的關注。
一、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駕駛銳志轎車途經艮山東路時,與方先生駕駛的桑塔納2000發生碰撞,銳志轎車后門部位嚴重受損。杭州市交警支隊江干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方先生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負事故全責。
銳志轎車是后輪驅動的,被對方一撞,車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嚴重影響。朱先生認為:雖然車輛經修復可以正常駕駛,但車輛的安全性和駕駛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復到原來的樣子,這輛2月份剛買的新車顯然已經貶值。今年6月,朱先生委托律師狀告方先生,要求對方支付修理費、修車期間另外租車的車輛租賃費,特別提出了12000元的車輛貶值費,。
不過案件處理的結果是調解解決,朱先生最終放棄了貶值費索賠。其代理律師說,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但因為目前法律對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后來放棄了這部分的索賠。
二、今年4月,福建晉安區某公司的司機賈某駕駛的轎車,突然左前輪爆胎,車輛失控駛入逆行道,撞到了迎面而來的郝先生的私家車,所幸的是,郝先生只是受了輕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賈某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責。賈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郝先生1200元的醫療費。
雖然郝先生的私家車經修理后恢復使用,修理費由保險公司理賠,但車輛貶值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一分不賠。郝先生認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車輛被撞,性能降低,經過評估,車輛貶值費達14000元,遂將肇事公司起訴至法院。結果: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該肇事公司及賈某賠償郝先生的車輛貶值費等費用。
三、今年5月4日中午,陳某駕駛轎車,和朋友到一家飯店用餐。在飯店代客泊車過程中,飯店工作人員駕駛不慎,使車子撞上了飯店門前的石柱,損壞十分嚴重。陳某將該飯店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修復后的貶值損失等費用。但飯店認為,車輛貶值損失屬非直接損失,不應賠償。經有關機構鑒定,轎車修復后的功能性損耗,即貶值損失為3.7萬元。
對于本案的處理,法院認為,我國民法上的財產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失為原則,雖然原告車輛被撞后有一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復或更換,但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性損失和隱蔽性損害,在客觀上并不能通過修理來恢復其正常形態,其貶值損失也就客觀存在,侵權人應對該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應當依照該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數額,賠償原告車輛修復后的貶值損失3.7萬元。
上述這些案例說明,在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貶值的案件中,法院是否支持還在未定之天。司法界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那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尤其是中、高級轎車明顯貶值的,能否通過車輛保險來規避風險呢?
曾有多個案件試圖通過車輛保險理賠的方式來填補損失,但基本上都是無功而返。
其實早先的保險條款對此并沒有涉及車輛貶值的問題。2002年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答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解釋道:“《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保監發[2000]16號)第 二條規定:‘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毀,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
一直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改革,由各保險公司自行擬定后,由于車輛貶值的問題越來越為大家關注,因此大多數保險公司開始將這一免責條款列入其中,如平安保險公司將其表述為:“由于局部損壞導致保險車輛修復后整體價值的減少”。
但為了轉移這一風險,也有一些保險公司針對市場的需求開發了相應的機動車輛保險的附加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價值損失特約條款”,該附加條款規定:特約了本條款的保險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對由于車輛損毀引起的車輛貶值按約定方式進行補償。
前面所述的這些案件以及現有的保險條款可以明確,車主只有在造成事故的責任是對方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通過訴訟來獲得補償。如果是自己的責任那就只能自認倒霉了。因為普通的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不包含車輛貶值的保險責任,除非投保個別保險公司的價值損失特約附加險。
本文發表于2006年10月30日的《新聞晚報》“保險與法”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