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交警調解后受害人又起訴的,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痹撘幎ㄡ槍θ嗣裾{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明確其性質及處理方式、程序等,但對公安機關作為調解主體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處理未作規定,因此該規定不適用于公安機關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案件。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的案情,審查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損害賠償的內容,對公安機關主持達成的協議作為證據材料之一,結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和責任大小等,綜合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數額。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11、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屬于非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可以征求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意見,以利于案件的處理。處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12、機動車轉讓未辦批改,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答】:保險期內,車輛已過戶轉讓給新車主,保險合同沒有變更,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車輛已轉讓給新車主但尚未過戶保險公司亦不承擔責任。按有關保險的法律法規,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是否過戶不影響保險標的轉讓的事實。當事人轉讓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未經保險人同意變更相關事項的,保險合同從轉讓之日起終止,同時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保險費。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以眾多沒有出險的投保人的保險費為少數已交納保險費并且出現的投保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在這個過程中,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評估是非常重要的,而保險標的轉讓對于保險人評估保險標的的出險可能性是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對于該情況投保人應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待保險人作出相應的評估后再決定是否變更合同相關事項。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編者注:新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四十九條對舊保險法(2002年修訂)第三十四條進行了修改,故在司法審判法律適用時應當作相應調整。新舊條文修改如下:
《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2002年修訂)第三十四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014-08-13 來源:天涯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