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數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保險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答: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確定: 1、如果所有機動車輛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且所有機動車對事故均負有責任的,則他人的損失由各保險公司平均分擔。
2、如果所有機動車輛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部分機動車在事故中負有責任,部分機動車不負事故責任,則由各保險公司按責任限額的比例對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部分車輛投保而部分車輛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則由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按上述1、2兩項確定的原則對他人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目前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已是機動車方的法定義務,部分機動車應投保而未投保,使投保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多支付的賠償金,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未投保的機動車方追償。
——摘自《民事裁判標準規范(基層法院、法庭版》
附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對“多車致人損害交強險賠償”之規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于2008年1月30日下發的《關于印發〈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和〈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2008版)的通知》(中保協發[2008]54號)規定(三)當保險事故涉及多輛肇事機動車時
1.各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的分項損失計算賠償。
2.各方機動車按其適用的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占總分項賠償限額的比例,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分攤。
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該分項損失金額×[適用的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各致害方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
注:①肇事機動車中的無責任車輛,不參與對其他無責車輛和車外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僅參與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或車外人員傷亡損失的賠償計算。
②無責方車輛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有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
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
一方全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
多方有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多方有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③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④對于相關部門最終未進行責任認定的事故,統一適用有責任限額計算。
3.肇事機動車均有責任且適用同一限額的,簡化為各方機動車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平均分攤:
(1)對于受害人的機動車、機動車上人員、機動車上財產損失:
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1)
(2)對于受害人的非機動車、非機動車上人員、行人、機動車外財產損失:
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
注:①N為事故中所有肇事機動車的輛數。
②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4.初次計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強險限額未賠足,同時有受害方損失沒有得到充分補償,則對受害方的損失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再次進行分配,在交強險限額內補足。對于待分配的各項損失合計沒有超過剩余賠償限額的,按分配結果賠付各方;超過剩余賠償限額的,則按每項分配金額占各項分配金額總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賠償限額分攤;直至受損各方均得到足額賠償或應賠付方交強險無剩余限額!
點評:《民事裁判標準規范》與《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最大區別在于二者對部分投保交強險、部分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確定不同。前者規定已投保的機動車方保險公司應先行為未投保的機動車承擔交強險責任,然后再向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方行使追償權;而后者則將交強險賠償責任直接劃歸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車主自行承擔,已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方的保險公司無義務為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方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筆者同意后者的觀點,畢竟前者所謂的“追償權”沒有法律依據,而至于本應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方因未投保,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計算保險賠款時應視為已投保交強險而一并計算,而最終責任應直接由車主本人自行承擔,已投保交強險方保險公司沒有為其先行買單的義務。
備注:《民事裁判標準規范》(基層法院、法庭版),吳慶寶、俞宏雷、姚旭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P206。
(2010-10-08 來源:中保網·中國保險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