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交強險制度實施以來,精神損害首次被納入交強險法定賠償范圍。交強險是否賠償精神損害已無爭議。但由于商業三者險并不賠償精神損害,因此交強險范圍內的精神損害是按序賠償、比例賠償抑或優先賠償,卻又成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新一輪的理賠爭點。駕駛贛A小車的司機賴某就遇見這樣的問題。
【案情回放】
一審法院比例判賠精神損害
[案情簡介]:2007年3月13日,賴某駕駛贛A小車,與趙某騎的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某市西湖區交警大隊認定: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及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者險”)。因協商不成,原告趙某將賴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幣74637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法院]:2007年8月14日,某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民一初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根據《交強險條款》約定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判由某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損失的各賠償項目的總金額比例承擔,即交強險50000元中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另判商業三者險賠款10000余元。
二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理由]: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理由稱:本案僅殘疾賠償金一項即超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原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沒有法律依據,違反保監會及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解釋(即《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各賠償項目是按序賠償的)。
[二審法院]:2007年12月4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文中載明:依據上訴人與賴某簽訂的《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的約定,并沒有對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進行排序,故上訴人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1、為什么產生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順序爭議問題?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三者險條款》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而2006年6月19日保監會《關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進行備案的函》(產險部函[2006]78號)規定:“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一方面,《交強險條款》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保險責任,另一方面,《商業三者險條款》將精神損害作為除外責任。交強險有關精神損害如何賠償的問題自然成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爭議焦點。
2、如何解決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由于中保協《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序賠償”的規定,故保險公司一般并不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或者比例賠償精神損害。但由于該文件只是規范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理賠實務操作的行業指導性文件,系保險行業的內部文件,其并不構成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保險公司“按序賠償”的抗辯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判決似乎變相地將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精神損害賠償轉入了商業險賠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成本,其實不然。《交強險條款》既然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保險賠償范圍,且該條款并未說明“按序賠償”。根據格式條款應做出不利于制定格式條款一方解釋之規則,司法機關徑直判決保險公司優先或者比例承擔精神損害,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一審法院根據合同約定判決保險公司比例承擔精神損害,恰恰體現了民事賠償的公平、公正原則,兼顧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在目前《交強險條款》未修正、交強險合同未作其他特別約定之前,保險公司如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照法院的判決執行。
(2008-06-30 來源:110.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