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利損險目前使用的有兩個條款,即相對于非制造業和制造業的利潤損失險和機損利損險。縱觀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的利損險,幾乎無一例外地參照人保八十年代初的翻譯條款來制定的。從承保實務上來說,利損險也一直作為財產險的附加險種來做,即只有投保了財產險或機器損壞險的前提下,利損險才予承保。但從險種設計來說,利損險又不是財產險的附加險,它有自己獨立的條款。雖然直接援引國外條款比較簡便,但畢竟國內外的市場環境有一些差距,加上引進利損險條款時國內保險法尚未出臺,部分條款已于現行保險法脫節。隨著利損險的逐步開展,國內利損險條款的弊端也日漸突出。
一、國內利損險條款存在的問題 1、保險責任界定不明 現行的利損險條款保險責任包括:1、火災、雷電、爆炸及意外的漏水;2、風暴、暴風雪、臺風、洪水;3、飛機墜毀及其部件墜落;4、暴動、民眾騷亂及惡意損壞。但同時條款又規定了"發生損失時,應有承保被保險人在上述處所的財產利潤的物質損失的有效保險,并已在該保險項下取得賠款或已由保險人承認賠償責任"。因此,雖然利損險規定了自己的保險責任,但實際上只有損失同時屬于利損險和財產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時,利損險保單才可能得到賠償。而國內目前使用的財產險條款一共有四個版本,財產險,財產一切險,財產基本險和財產綜合險。這幾個條款之間的責任也不盡相同。由此利損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也是隨財產險保險責任的變動而變動。 其次,國內條款中,"暴動、民眾騷亂"一直都屬于除外責任。所以利損險雖然規定了此項責任,但實際上在任何承保條件下都無法得到賠償,所以設置這項責任也是形同虛設。
2、條款結構混亂 隨著國內保險產品開發的日漸成熟,國內條款的框架已逐步形成和完善。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國內財產保險條款的一般框架結構應包括:保險標的范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爭議處理等內容組成。對照目前的利損險條款,主要包括承保責任范圍、總保險金額、定義、除外責任、總則、附錄等幾部分。存在著結構交叉、內容混亂、名稱與內容不符等情況。承保責任范圍實際上是保險標的范圍,總保險金額實際上應是賠償處理的內容。整個條款結構混亂,層次不明。
3、措辭不嚴謹 由于利損險條款是從國外翻譯過來,從條款擬定的嚴密性來看,部分措辭顯得不夠嚴謹。如保險責任中的"意外的漏水"就是一個比較含混的概念,國內財產險條款中一般的表述是"水箱、水管爆裂",而不是泛指一切意外導致的漏水。"惡意損壞"也沒有說明主體,而惡意損壞可以來自被保險人本人的惡意損壞,也可以是來自被保險人的雇員或第三方的惡意損壞。而且國內絕大多數財產險條款都將惡意損失列為除外責任,機器損壞險條款中也僅僅把"工人、技術人員"的"惡意行為"列為保險責任。 其次,一些條款也不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如總則中第一條"被保險人如偽報、誤報或陷瞞任何重要細節,本保險單應予無效。"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效力的認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保險公司無權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所以這條約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于索賠時效條款,利損險條款的規定也與現行《保險法》有沖突。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目前的利損險條款規定的索賠時效僅為一年。 針對被保險人的欺詐責任,條款與保險法的規定也有抵觸。利損險條款規定,"索賠如有欺詐,或如被保險人或代表被保險人的任何人以欺詐手段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本保險單項下的一切權益均應喪失。"但保險法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索賠的,保險人僅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兩者的規定范圍是不一致的。 對一些通用條款的措辭,目前的利損險也不夠規范和完善。如被保險人義務條款、重復保險比例分攤條款以及代位追償條款等等,與現行《保險法》的規定都不相吻合。
二、利損險改造的思路 1、利損險應形成獨立的險種 利損險一直是作為財產險的附加險種來做的,但從條款設計上又有它獨立的責任范圍。而從附加險的設計角度來看,附加利損險應屬于擴展標的類的附加險種,即擴展承保主險不保的標的。但這類附加險在設計上一般是以主險的保險責任為承保責任。所以現行的利損險既不是附加險,也不是一個獨立的險種。要改變目前利損險條款的這種尷尬境地,要么變利損險為財產險的附加險(港臺很多公司的做法),要么將利損險單獨形成一個險種,但可以和財產險配套使用。很多業界人士認為,利損險只能作為財產險的附加險來做,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但其實這也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利潤損失相對于財產損失,一個是有形損失,一個是無形損失。但利損損失和財產損失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只有發生財產損失導致業務中斷而發生的利潤損失,才會形成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關系。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日漸成熟和利損險業務量的擴大,作為附加險的缺陷必將顯露出來。
通過對利潤損失的成因分析,可以大致歸為以下幾種: 1、財產損失。如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與生產相關的被保險人財產損失后引起業務中斷;設備損壞、中央生產自動控制系統癱瘓;電氣、通風系統損壞;電梯或升降機的損壞等等;單一的生產線。 2、供應中斷。包括公共能源如供電、供水、供氣等能源中斷;電信、銀行系統故障;供應商包括元件、零部件、原材料或成品、機械設備供應商或修理商的供應阻塞; 3、電子系統故障。自動化設備或電腦系統、終端故障或被黑客攻擊,數據丟失;網絡服務商故障或互聯網癱瘓; 4、人氣原因。依賴客流量的企業,因市場或季節原因、氣候、商店的地理位置等導致顧客減少。 設計利損險時,可將財產損失作為主險承保責任,被保險人因條款列明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財產損失,直接引起業務中斷而導致的利潤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至于其它原因,可根據市場需求,有選擇性地開設相應的附加險種。從國外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看,利損險的保險責任遠遠不限于財產損失項下的這些責任范圍。如日本前不久推出的"世界杯天氣險"實際上就是一種利潤損失保險。世界杯賽期間,由于球隊訓練會吸引很多球迷,所以這些地方的旅店、飯館和攤販會從中受益。但6月正值日本的雨季,如果大雨滂沱,來看訓練的球迷人數就會大為減少,商家的生意也會因此"清減"。保險公司就抓住這一人與自然的矛盾來拓展業務。"世界杯天氣險"的具體規定是這樣的:世界杯期間,如果這些球隊駐地連續降雨超過3天,而每天的最大降雨量達到10毫米,購買保險的商家將獲得500萬日元(約合3.8萬美元)的經濟賠償。這對我們改造利損險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其實現有的一些利損險的附加險也不是基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的。如通道堵塞條款、公眾事業設備擴展條款、不具名供應商及顧客擴展條款、顧客/供應商條款等等。利損險應該形成自己獨立的險種,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開設相應的附加險種,形成產品的一個整體系列。
2、確定以主營業務利潤為承保標的 一直以來,利損險都是以被保險人的毛利潤為保險標的。毛利潤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在國內財務報表中也沒有毛利潤這一科目。理賠起來計算也比較麻煩,所以利損險的理賠也經常是一筆"糊涂帳"。為了使利損險的理賠有帳可查,有數據可依,建議利損險將承保毛利潤改為承保主營業務利潤。根據現行的財務制度和國內會計準則,主營業務利潤也是最接近毛利潤的,這樣也便于和舊條款銜接。
3、開設相應的附加險種 機損利損險應該是利損險的一個分支,專門承保制造業因機器損壞造成的生產停頓而引起的利潤損失。機損利損險可以作為利損險的附加險,如被保險人因機器損壞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直接導致利潤損失,在該附加險項下就可得到賠償。其它的如工資損失,審計師費用、租金損失等等,都可以作為利損險的附加險來做。隨著利損險國內市場的發展和保險公司風險控制手段的進步,利損險的附加險開發一定有很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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