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投保時或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是投保人正確選擇投保金額的主要因素,也是保險人得以正確理賠的重要依據。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因此,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有兩種:
1、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計算賠款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約定的方法有二:1)按投保時的市價確定;2)特殊的保險標的,其本身價值難以確定(如古玩字畫)或在不同的市場價值差距很大(如運輸貨物),需要保險雙方事先約定一個固定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
2、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只在合同中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保險價值。
目前國內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普遍采用按重置重建價確定。如財產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二款“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機車險條款(保監發[1999]27號)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其他條款也有類似的規定或做法,即無論是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賠償時均以保險標的出險時或投保時的重置價值來確定保險價值,作為賠償計算的基礎。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對比關系,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如果以重置重建價來確定保險價值,只有當投保金額等于重置重建價時才為足額保險。當實際價值小于重置重建價卻以重置重建價作為投保金額時,客觀上已構成超額投保。以這種承保方式發生全損理賠時有兩種辦法:按重置重建價賠償(企財險)和按實際價值賠償(機車險、機器損壞險等)。如企業將一接近報廢的機器按重置重建價投保,發生全損時依造條款保險人應按重置重建價賠償。根據可保利益原則和保險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的原則,保險標的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只能是損失發生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因此,按重置重建價賠償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加強投保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并會帶來由超額投保引起的道德風險。而在機車險中,投保人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車身險發生全損時,根據條款規定“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先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因此,保險人只能按該車的實際價值予以賠付;而在部分損失的情況下,當修復費用超過車輛實際價值時,保險人就會推定全損,按該車的實際價值予以賠付。因此,投保人按新車購置價交付的保險費,卻只能獲得實際價值的保險保障。這種做法顯然違背了商品交易的公平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作為民事合同也不例外。當投保人按實際價值投保時,又會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呢?當保險標的發生全損時,投保人得到足額補償即可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而在部分損失情況下,各條款均采取比例賠償方式:即實際損失按保險金額與(出險時)重置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這樣,當財產實際價值占重置價值的比例偏小時,投保人按實際價值投保就得不到足夠的保障程度。如何化解承保和理賠的矛盾,并兼顧保險雙方的利益呢?
1、保險價值的確定
為使保險條款盡可能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及維護保險雙方的利益,減少因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確定及賠款方式上的訴訟,建議以投保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這樣,投保人按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時即為足額投保,從投保人角度也容易理解和接受,更能體現保多少賠多少的原則。應該說,按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也可作為保險價值,但出險時保險財產已遭破壞(特別當發生全損時),再對保險財產進行價值評估難度較大,且易于與投保人之間對財產價值產生分歧。財產保險一般為一年期險種,在整個保險期內價值變化不大,因此,以投保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并在保險單上注明較為切實可行。
2、賠償方式的探討
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的財產基本恢復到受損前的原狀,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獲得額外收益。因此,對于部分損失,賠償以恢復原狀為限。在確定保險損失時,應將換件費用與修復費用區別對待,分項計算。修復費用因不受財產的新舊程度的影響,在計算賠款時可以實際發生的修復費用核算;而材料的新舊程度與實際價值和財產本身價值有很大的關系,對于實際價值小于重置重建價(新車購置價)的財產,其換件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其磨損比例。賠款計算如下:
全損或推定全損
1)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
賠款=保險價值-殘值
2)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
部分損失
1)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
賠款={修理費+[材料費*(1-磨損比例)-殘值]}*(1-免賠率)
2)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
賠款={修理費+[材料費*(1-磨損比例)-殘值]}*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1-免賠率)
(其中:磨損比例=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重置重建價*100%)
這樣,保險財產一旦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需承擔因更換材料而造成的“以舊換新”的損失。當被保險人提出換件要求時自然會權衡利弊。在賠償方式上,更有利于保險雙方達成“以修復為主”的共識。這部分損失視作被保險人自保部分,有利于促進被保險人加強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以及災后的積極施救,而且有效防止了理賠定損中的道德風險與不正之風,提高保險人的經營效益。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可以有理有據的按財產的實價承保,投保人也可以避免因超額投保導致的無效保額多交保費的情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