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保險公司正式保單的法律效力
牟子健律師 案例: C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多次找 A企業的廠長,希望 A企業投保財產保險,廠長說:“上保險可以,但你們得先把正式保單拿來,我們后付錢。”為了爭取到這筆業務,C保險公司就先為 A企業出具了正式的保險單,保額100萬元, 企業需繳納保費8000元。A 企業收到正式的保險單后,卻多次拒絕付費。5個月后,該地區暴雨成災, A 企業被洪水徹底淹沒。廠長找到 C保險公司,交給對方8000元,要求保險公司賠付100萬保險金,理由是:我們有保險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單,合同上約定了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負責賠付. C保險公司拒絕接受8000元,并拒絕賠付100萬保險金,理由是:A企業一直未交錢,保險合同未生效。雙方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 A企業拒不交錢,構成根本違約,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判決不予賠付保險金。 A企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開庭后主持雙方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C保險公司賠付50萬元,A企業補交8000元保費。
我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付這100萬元的保險金,理由是: 1、 依照《保險法》第9、10、12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案中,企業想投保,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也簽發了正式的保單,保險合同就已經成立了。正式保單是承諾,保險公司應當信守諾言,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保險事故中屬于自己責任范圍內的,就應當賠付。 2、 本案有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保險法律關系,另一個是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在保險法律關系中,本案保險合同已成立,對企業遭受的洪水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至于企業沒有交錢,則屬于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保險公司應另行起訴,要求企業交付保費。正是因為保險公司混淆了這兩個法律關系,才做出拒絕賠付的錯誤決定。 3、 從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看,打官司重的是證據,本案中,C保險公司主張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對方一直沒有交錢。但保險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志,這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僅僅由保險公司自己說了算的。舉個例子:我沒欠你錢,卻給你寫了一張“我某年某月某日欠你10萬元,一個月后肯定還”的欠條,你如果去法院告我,究竟誰有理?我肯定會很被動,因為你有“欠條”這一重要證據。同樣的道理,保險公司要想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話,那為什么要給人家出具正式保單?(正式保單中一般都有對方已付款的收據)所以只能怪自己管理不嚴了。畢竟,證據是訴訟之王。 4、 從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本案中,保險公司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拿到這筆業務,采取先出具正式保單后收費的做法,這不但是不正當競爭,而且是違反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極易擾亂金融市場正常、有序的競爭秩序。您也許會問:“企業不交錢,不也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嗎?那為什么不給它相應的處罰,比如判它敗訴,讓它也吸取教訓呢?”這是因為問題的源頭出在保險公司,它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也應加大力度,加強對金融市場運作的管理,特別是我國商業保險才剛剛開始,需要在“法制、有序、公平”的條件下打好市場化的基礎,否則,保險公司為了盲目擴大市場份額,不擇手段的招攬業務,導致以后糾紛不斷,會降低商業保險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比較好的判決結果是:判保險公司敗訴,只有讓保險公司吸取一些經驗教訓,才能使它加強對自己的嚴格管理,以促進金融市場的良序發展。 綜上,本人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100萬元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