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錢該給誰
牟子健律師
案例:小甲是外地來京務工青年,所在單位給所有員工在B保險公司上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是單位,被保險人是員工,受益人為單位。半年后,小甲發生工傷,造成傷殘,原基本工資每月800元單位正常支付,B保險公司將賠償的6000元保險金給了單位。小甲去單位索要時,單位說:“這筆錢是保險公司賠給單位的,跟你沒關系。你如果要賠償金,每月就不發基本工資了。”小甲后來找到B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答復:“團體險索賠我們只對單位,不對個人。因為受益人是單位。”小甲以B保險公司為被告、單位為第三人向區法院提起訴訟,區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向小甲支付6000元賠償金,由單位直接向小甲支付。
點評:區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依據《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原則”是國際慣例,因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被保險人一無所知,那么投保人或受益人就會惡意串通,殺害被保險人瓜分保險賠償金。而當投保人與受益人同為一人時,這種情況就更可能出現。所以,各國保險業在實際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保險公司一般不予核保,或派私人偵探前去調查。本案中,單位為員工上保險是一種福利,它是建立在“保障、救助、優撫”遭受傷害員工基礎之上的,是以員工為賠償對象的,不是公司賺錢謀利的手段。現在,某些保險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往往對一些大客戶讓步過多,特別是在團體保險業務中,這為今后糾紛埋下隱患。本案中法院基于以下幾點考慮:員工并不知道單位為其上了保險;保險賠償金是一種福利,而員工是這種福利的真正享受者;如果賠給公司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保護被保險人原則,從而作出公正判決。 其次,程序上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永遠是保險公司,表面上是單位不給錢,實際上是保險公司操作有誤,沒有直接將保險金付給小甲。因此本案中,被告是保險公司,而不是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