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子健 律師
空調公司經理甲新聘用了15名職工,并找來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乙為這些員工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當時因為有A、B、C、三名員工外出為客戶安裝空調,沒有在場,乙就代他們三人在保單上面簽了字,并收取了保費1500元,第二天,甲打電話告知乙:就在昨天晚上,員工A、B在給客戶安裝室外空調時,不幸墜樓身亡,第三天,保險公司才將正式保單打印出來送至該公司。保險公司調查完畢后認為這兩人沒有親筆簽名,隨即作出拒賠的決定,為此員工A、B 的家屬訴至法院。
問題1:保險合同是否成立?
關于保險合同何時成立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因為壽險和非壽險以及每個保險險種涉及的保費交納、除外責任、保險責任等事項千差萬別,情況復雜,具體到每個險種,甚至每個保單中的保險責任的生效時間都是不一樣的。以本案來說,我首先要看給死者投保的是團體保險還是個人壽險,如果是團體險,那我要看死者所在的公司經理甲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如何約定的,因為由于有的集團公司非常大,人員眾多,有的多達幾萬人、十幾萬人,那樣的話是不可能讓每個人都排著隊在保單上面簽字的,一般是由雙方約定:保險公司出張保單,記載參保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或約定只要是投保單位的人,或約定一個總人數),支票里的錢匯到保險公司帳上,合同即生效(注意:員工與單位簽的勞動合同中應注明單位給員工上的保險險種,以證明員工即被保險人知道此事,書面認可了),如果有人離職,新人入司,由投保人(單位)電話或傳真通知保險公司做一下變更,當然有的單位人少,十幾人、幾十人的,那樣保險公司一般會要求被保險人親自簽字,(特別是現在保險監管都比較嚴,保險公司操作也比較規范,一般要求小規模的團體險應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字。)所以,如果本案中雙方約定單位員工變更,投保單位電話或傳真通知保險公司即可的話,合同就應成立,反之,如果雙方約定被保員工必須親筆簽字才成,那么保單就不生效。
如果本案中的經理給員工投保的是個人壽險,則保單未經被保險人親筆簽字,保險合同沒有生效,為什么呢?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這可以與第二個問題放在一起回答。
問題2:業務員的代簽名是否阻礙了保險合同效力的發生?
回答是肯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安全與效率的原則,團體險可以電話、傳真通知保險公司做投保、做變更,圖的是效率原則,個人壽險投保時必須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字,(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圖的是安全原則,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即投保人,受益人為索賠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的保險詐騙行為,鑒于保險詐騙罪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和隱蔽性,所以世界各國均對被保險人書面認可保險金額與合同作了強制性規定。也許有人會說:“在現實生活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親屬、保險代理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情況比比皆是,如果一概認定這些合同統統無效,保險業豈不出現大的震蕩!特別是我國的保險業剛剛開始,各方面操作的不是很成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采取一些折中的辦法,不要過于嚴格。”我不同意這種看法,因為《保險法》就是這么明文規定的,而且現在保險業對于“代簽字”問題的解決辦法是:要求被保險人一律到保險公司的檔案室辦理補簽字手續,以防止將來索賠時發生糾紛。再說,正因為我國保險業起步晚,要完善、健全保險市場,就必須一開始從各方面嚴格執行法律,適用法律,打下堅實的基礎,盡一切可能為將來減少糾紛,以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另外,也不能把責任都推給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因為投保人經理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當知道代別人簽字的后果,如果他不知道,那對不起,法律不保護無知,總不能說:“我殺了人,然后我說我不知道殺人償命,饒了我吧。” 本案中,兩員工的家屬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索賠法律關系,與保險代理人之間是過錯侵權賠償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只能另案處理。
綜上,我認為解決本案的方法是先要查清案情,再針對保單當事人是如何約定的,分清法律關系,在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審理此案,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03 05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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