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子健 律師
當前,有一類保險索賠糾紛非常多,就是剛剛簽完投保單,交了首期保費,有的還參加了體檢,但在正式保單沒有出之前,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類保險糾紛中:保險合同是否生效?能否理賠?在這里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廣大讀者一起來探討。
保險公司有沒有及時出具正式保險單不是能否獲得賠償的關鍵。首先要看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特別是有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行為。
各國保險法之所以都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簽字認可的,合同無效。”做了強制性規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在當代發達國家,保險詐騙罪數量是僅次于毒品犯罪的,特別是當經濟不景氣時,這類社會危害性、隱蔽性極強的犯罪更是直線上升,有鑒于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判例法系國家,對此類“被保險人沒有簽字”的保險賠償糾紛案件,一律認定合同無效,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即使有正式保單,但投保時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字,合同也是無效的,當然不能理賠。
其次,即便保險公司沒有及時簽發正本保單,那么這個合同有效嗎?能給賠付嗎?讓我們看一看保險公司核保、契約流程。
在辦理人壽保險的過程中,如果是簡易人身意外等保險,這類險種因為保額一般不大,投保手續也比較簡便,保險公司一般不要求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生存調查等核保手續,因此此類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簽字后,收到保險公司業務員給的收據當即生效,此時保險公司當然還沒有出具正式保單,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后就遇到意外事件(比如出門就讓車撞死了),在正式保單未出的這種情況下,因為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了,保險公司責無旁貸的要進行理賠。在一般的壽險核保手續中,雖然投保人交了錢,但也要等保險公司同意核保后,契約處出具了正式保單,以正式保單上面注明的合同生效日期來表明:保險責任何時開始。現在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都要求:投保數額較大的(現在規定是30萬),核保后才能收取保費。此時保險公司一般會要求被保險人體檢、進行生存調查等,等同意核保后再收取首期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公司規避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如果收取了保費而保險公司還未及時完成核保手續,即正式保單未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則按照行業慣例和法院判例保險公司也理應賠償,比如美國紐約州的法院在此類案件判決書中認為:“(保險公司)收了錢就表示他愿意承擔一定的責任,本著權力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享有收到錢的權力,就有理應承擔賠付的義務,保險人應承擔被保險人意外身故而賠付的責任”。我國深圳法院也有過此類案件的判決,當時的人民銀行保險司就曾要求大額保單不應先收保費,但某保險公司一經理違規操作,收了錢并開了收據,投保人交錢后坐飛機出事,事后在法庭上原告律師拿著保險公司開給的收據反復問被告(保險公司)“這收據代表著什么”?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可見,保險合同是否生效不能僅僅有無正式保單為依據,而是首先要看簽約過程有無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再看雙方中關于保險責任何時開始的約定。雖然在目前理論界和保險業界一直對“保險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這個問題有很大爭論,但毫無疑問的是:有無正式保單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成立并不一定代表著合同生效。其次,讓我們再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業慣例來看一下,這種情況發生(指投保人交了錢、也參加了體檢、正式保單未出)后,從法理角度看合同是否成立。
《保險法》第12、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可見,《保險法》的初衷是合同成立后才能交錢,為什么這樣規定呢?這是因為當時在訂立保險法時,廣泛聽取、參考了國際上一些知名的保險公司、集團的意見、慣例、法院的判例、著名學者的學說等,應當說這樣的規定是很有前瞻性的,如果違反這個規定,反過來保險公司就要理賠。而且這也符合《合同法》的中關于合同成立的立法原則,《合同法》第36、3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就是交錢,既然保險公司也收了錢,就理所當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也許有人會說:<保險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收了錢保險公司就一定得賠呀?怎么也得先經保險人承保呀!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就讓我們行業慣例是怎樣處理類似的案件的,各國(特別是保險業發達的國家)的行業慣例是:賠付。法院在判決時遵從的原則是:有法律,遵從法律(規定),沒有法律,遵從慣例(民事/商事慣例,行業慣例),沒有慣例,遵從法理。(詳見臺灣民法總則)
因此,從法理角度來看,這種情況發生后,保險合同是成立的,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付的義務。
綜上,本人認為:有無正式保單,不是能否進行理賠的唯一依據,一定要查清事實,看雙方當時人是如何約定權利與義務的,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禁止性的行為,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能否得到理賠。
牟子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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