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參考案例
[ 前面的話 ]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不論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于此同時,也無法否認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問題。 本文通過案例分析觀察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及存在的問題。
一、交通事故、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選擇 【案情】2004年3月,某市某區一學校準備召開一個外單位聯系會議,安排學校各相關部門前往往各對口單位送發請柬、學校召開了辦公會,對于送請柬交通工具除安排車輛外,作了乘公交車、乘出租車或等待有車再去的規定。臨行前校長再三要求保證安全。而后傳來兩員工發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已送往往醫院搶救,數小時后搶救無效死亡。據查先死亡者向其親戚借一輛摩托車,帶了另一員工,兩人同乘該摩托車,行至某彎道時摩托車駛出公路,跌落到4米深左右的山下。 交警部門作現場勘察,發現事故發生時,道路對方無任何車輛,死者周圍也無任何一方行人、車輛,只作出《調查結論》,未作責任認定。區安全辦公室也進行了調查取證,最后認定為學校無責任安全事故。
【問題】面對這突發的員工死亡事故,學校經過研究,由于該兩名員工借摩托車一事學校沒有人知曉,無法兩員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也無法證明兩員工乘摩托車是做其他事情的情節,當時一員工親屬情緒激烈,學校與其主管機關無奈只得以從寬安定團結角度上作因工死亡處理。問題是:該兩員工的善后應依據什么進行處理? 大致擺在面前的依據有三:1、對于學校事業單位,一直依據其職工福利待遇政策,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是最高是本人工資的20個月。2、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該市的死亡補償金為該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0個月。3、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一次性賠償20年。死者之一的親屬按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總額為26萬余元的金額要求學校進行賠償支付。 【分析】由于交通事故無對方責任人,故無法作為純交通事故處理。按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處理,親屬于獲得的撫恤比較后兩者比較低。由于在本案學校本身不存在侵權與過錯,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應適用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另外,按照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規定,即使工傷,學校有責任,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而不能依據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重復賠償。 【處理】最后死者家屬接受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方案。
二、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共同侵權規定的適用,抗訴再審糾正連帶賠償責任的錯誤判決 【案情】一工業園區,與一包裝材料廠簽訂了標準廠房租賃合同,將區內一標準廠房底層租賃給包裝材料廠進行生產使用,該包裝廠在此生產經營三年,三年內每年每季當地消防機關都要例行進行消防檢查,從未提出過任何問題。在此期間,一動力公司租用房廠房二層作存放曲軸等機械產品的庫房使用。另外工業園區也將自己子公司經銷的空調機存放在該廠房二層的另一區域內。1999年7月的一天,該地區臨時停電,包裝廠的工人停止生產后忘記關閉丁烷氣瓶,下午來電時,包裝廠工人合電閘時,突然發生爆炸,后形成火災。致使操作工人死亡,火災使二層存放的貨物燒毀或變形報廢。 事故發生后,經公安消防機關認定,事故系包裝廠管理不善,操作工人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爆炸火災,對于事故責任認定:包裝廠負直接責任,工業園區承擔間接責任。工業園區不服事故認定,向上級消防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消防機關作了重新認定,對原認定事實及損失數據金額進行了修正,但消防責任認定沒有改變。工業園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以消防責任認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口頭答復不予受理。 2000年動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事故損失賠償的民事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工業園區對包裝廠的消防安全失察,認定工業園區與包裝廠構成共同侵權,對動力公司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工業園區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因火災損失太大近1500萬元(包括廠房),故向中級法院申請緩交上訴費,但未獲得批準,上訴期屆滿一審判決即生效,動力公司即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工業園區迫于無奈只好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經過認真研究案情,認為不案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工業園區沒有與包裝廠在爆炸火災事故上有共同故意、過失與過錯,但由于《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過于簡要,若要提起抗訴存在一些理論問題,便將此案暫時放下。2003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為民”,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站公布了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市檢察院看到征求意見稿上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條款,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與他們的意見一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市檢察院即依法提出抗訴。現該案已作再審,并作出了相應的再審判決,工業園區擺脫了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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